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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1·2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2-07-13 10:05:13   来源:阳西县 “1·2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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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1日上午8时55分许,阳西县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智能立体仓及三期天然油扩建项目的智能立体仓库屋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织篢镇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县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派员组成的阳西县 “1·2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 事故基本情况

  1.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智能立体仓及三期天然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广东厨邦智能立体仓扩建项目)

2.建设单位: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

3.总包单位: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监理单位:广东信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厨邦智能立体仓扩建项目位于阳西县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B01-02号地及B01-07号地及B-07号地,由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发包,工程建筑占地面积约为34781.25平方米,建筑总面积33808.48平方米。本项目拟建设智能立体仓(包含1号物流配送中心、2号物流配送中心、3号连廊、4号设备通道)、门卫3、消防水池扩建各一栋及酱油酿造罐区4、钢结构管架等。项目由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签约合同价为122682434.76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贰佰陆拾捌万贰仟肆佰叁拾肆元柒角陆分)。

2022年1月21日上午,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排8个工人进入智能立体仓棚顶进行登高铺设彩色镀铝锌钢板作业。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1,成立于2012年4月9日,住所: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厨邦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某旭,注册资本:壹亿元整。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是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是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基地,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只有生产职能。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是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广东厨邦智能立体仓扩建项目由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建设,项目领导朱某滨(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项目经理李某春(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现场管理人员范某光(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工程部人员)。

2.承包单位: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成立于2004年8月4日,住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学府东路,法定代表人:陈某堂,注册资本:壹亿零壹佰万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帅某达。

2021年7月16日,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智能立体仓及三期天然油扩建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Q/CB G03042-2021),工程地点:阳西县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B01-02号地及B01-07号地。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7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7月2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66天。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智能立体仓及三期天然油扩建项目部,项目经理梁某伟,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胡某梁。

3监理单位:广东信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成立日期:1996年2月5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阳江市江城区湖滨街六巷,法定代表人:李某云,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共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2021年1月22日,广东信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智能立体仓及三期天然油扩建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范围: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智能立体仓及三期天然油扩建项目智能立体仓、门卫3、消防水池扩建各一栋及149个罐基础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构)筑、结构(钢结构)、室内外给排水、低压电气(含防雷)、室内外消防(含火灾自动报警)、照明工程(含路灯)、弱电、通风空调、室外道路及工艺管架等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缺陷责任期(保修期)阶段监理。监理酬金:244595.63元,施工监理期限:2021年5月25日至2022年8月15日。项目负责人李某其,项目总监谢某飞,项目现场监理刘某升、李某勇。

(三)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环境情况。事发地点为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智能立体仓及三期天然油扩建项目的智能立体仓,仓库地面中间位置有一滩血迹(图一),血迹位置垂直对应仓库顶部有两张彩色镀铝锌钢板折压弯曲(图二),仓库地面与仓库顶部面板的垂直距离为23.9米,血迹旁边的地面上放着一条单扣、残旧的安全带(图三),仓库东南角有一条可攀爬到仓库顶部的垂直钢结构梯级(图四)。

图一                        图二

图三                     图四

2.事发时现场天气情况。事发当天为晴天多云,风向:北风,风力:微风,温度16℃-19℃。

(四)涉事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5日,该公司领取了阳西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工)2020-021号),2021年9月1日,领取了阳西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17212021*******1),准予该项目施工。该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了总包方、监理方安全管理责任,但存在对监理机构和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要求不严,对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智能立体仓高处作业)人员配备、旁站、巡视情况未进行有效检查。

2.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等,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在智能立体仓库屋顶搭设临时走道板;智能立体仓库屋顶事发点梁下没有设置安全防护网;高处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对高处作业人员(何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安排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能为高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能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广东信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制定了广东厨邦智能立体仓扩建项目《钢结构吊装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针对立体仓屋面向施工单位发出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AQ24309)等,但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理不到位,未能审查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未能安排监理人员对智能立体仓高处作业关键工序进行旁站;未能发现智能立体仓高处作业没有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发现高处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未能发现施工单位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能发现智能立体仓库屋顶没有搭设临时走道板;未能发现智能立体仓库屋顶事发点梁下没有设置安全防护网;未能发现立体仓高处作业人员未扣安全带。

(五)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情况

1.阳西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高新区管委会”)。2019年6月24日,县高新区管委会与阳西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签订《委托书》。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一)负责委托机关管辖范围内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二)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三)依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四)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对工程各责任主体和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五)依法对各责任主体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材料上报县高新区管委会。同时,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在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委托期限: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

县高新区管委会能加强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但未能加强对建筑施工易发事故的高处作业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广东厨邦智能立体仓扩建项目高处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

2.阳西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县质监站”)。能够加强对广东厨邦智能立体仓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单位和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但对广东厨邦智能立体仓扩建项目的智能立体仓高处作业安全监督检查不细致,未能发现智能立体仓库屋顶没有搭设临时走道板;未能发现智能立体仓库屋顶事发点梁下没有设置安全防护网;未能及时发现高处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

  1. 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1. 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月21日上午8时许,何某从智能立体仓库东南角一条垂直钢结构立柱边上的梯级爬上高约23.9米的仓库屋顶,与另外7名工人一起铺设彩色镀铝锌钢板。8时55分许,何某未扣安全带,思想麻痹大意,安全意识缺失,踩着彩色镀铝锌钢板的边缘,因彩色镀铝锌钢板无法承受其自身重量折压弯曲,致使其从仓库屋顶跌落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第一时间对伤者进行急救,拨打120电话,设置警戒线保护事故现场,并通知何某家属。接报后,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高新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善后处理情况

经涉事单位与死者亲属多次协商,2022年1月24日,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何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死者何某死亡赔偿金130万元。因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死者亲属情绪稳定,没有因事故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死者:何某,男,汉族,1992年出生,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大坡镇,身份证号:522132*****5418。是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用人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四、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何某从智能立体仓库东南角一条垂直钢结构立柱边上的梯级爬上高约23.9米的仓库屋顶进行高处作业,未扣安全带,思想麻痹大意,安全意识缺失,冒险作业,踩着仓库顶梁彩色镀铝锌钢板的边缘跌落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对监理机构和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要求不严,对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智能立体仓高处作业)人员配备、旁站、巡视情况未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2.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在智能立体仓库屋顶搭设临时走道板;没有在智能立体仓库屋顶事发点梁下设置安全防护网;高处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对高处作业人员(何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安排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能为高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能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广东信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理不到位,未能审查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未能安排监理人员对智能立体仓高处作业关键工序进行旁站;未能发现智能立体仓高处作业没有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发现高处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未能发现施工单位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能发现智能立体仓库屋顶没有搭设临时走道板;没有发现智能立体仓库屋顶事发点梁下没有设置安全防护网;未能发现立体仓高处作业人员未扣安全带。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阳西县“1·2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何某,从智能立体仓库东南角一条垂直钢结构梯级爬到仓库屋顶进行高处作业,未扣安全带,思想麻痹大意,安全意识缺失,冒险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DJT429-2018)5.1.6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5.2.35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智能立体仓及三期天然油扩建项目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在智能立体仓库屋顶搭设临时走道板;没有在智能立体仓库屋顶事发点梁下没有设置安全防护网;高处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对高处作业人员(何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安排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能为高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能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6、第三十条7、第四十三条8、第四十五条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5.2.8条10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1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广东信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理不到位,未能审查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未能安排监理人员对智能立体仓高处作业关键工序进行旁站;未能发现智能立体仓高处作业没有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发现高处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未能发现施工单位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能发现智能立体仓库屋顶没有搭设临时走道板;没有发现智能立体仓库屋顶事发点梁下没有设置安全防护网;未能发现立体仓高处作业人员未扣安全带。以上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5.2.1、5.2.11、5.2.12、5.5.2条1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5.2.8条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3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帅某达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能组织制定并实施广东厨邦智能立体仓扩建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能督促、检查广东厨邦智能立体仓扩建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劳保用品安全情况、劳保用品佩戴和使用情况、在智能立体仓库屋顶搭设临时走道板情况、在智能立体仓库屋顶梁下设置安全防护网情况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14、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15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6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梁伟。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智能立体仓及三期天然油扩建项目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未能组织广东厨邦智能立体仓扩建项目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督促、检查广东厨邦智能立体仓扩建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劳保用品安全情况、劳保用品佩戴和使用情况、在智能立体仓库屋顶搭设临时走道板情况、在智能立体仓库屋顶梁下设置安全防护网情况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的规定,建议由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7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胡梁。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智能立体仓及三期天然油扩建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现场监督不到位,未能组织广东厨邦智能立体仓扩建项目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检查高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带佩戴使用等安全生产状况;未能检查智能立体仓库屋顶轻质型材是否搭设临时走道板,智能立体仓库梁下是否设置安全防护网;未能制止和纠正高处作业未扣安全带、冒险作业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18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其。广东信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负责人,具体负责广东厨邦智能立体仓扩建项目监理工作,未能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未能严格审查施工单位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配备适用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未能安排监理人员对智能立体仓屋面高处作业关键工序进行旁站;未能发现智能立体仓库屋顶没有搭设临时走道板;未能发现智能立体仓库屋顶事发点梁下没有设置安全防护网;未能发现立体仓屋面高处作业人员未扣安全带,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5.2.11、5.2.121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5.2.7条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0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谢飞。广东信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智能立体仓及三期天然油扩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履行职责不到位,未能严格审查施工单位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配备适用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未能安排监理人员对智能立体仓屋面高处作业关键工序进行旁站;未能发现智能立体仓库屋顶没有搭设临时走道板;未能发现智能立体仓库屋顶事发点梁下没有设置安全防护网;未能发现立体仓屋面高处作业人员未扣安全带,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以上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3.2.1.3、3.2.1.5、3.2.1.8条2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5.2.7条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2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单位内部处理人员

1.朱滨。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广东厨邦智能立体仓扩建项目建设工作。作为负责广东厨邦智能立体仓扩建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未能加强广东厨邦智能立体仓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督促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高处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高处作业未扣安全带、智能立体仓库屋顶没有搭设临时走道板、梁下没有设置安全防护网等问题失察。建议由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2.李春。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广东厨邦智能立体仓扩建项目负责人。作为广东厨邦智能立体仓扩建项目负责人,未能加强广东厨邦智能立体仓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高处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高处作业未扣安全带、智能立体仓库屋顶没有搭设临时走道板、梁下没有设置安全防护网等问题。建议由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3.范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广东厨邦智能立体仓扩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作为广东厨邦智能立体仓扩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未能加强广东厨邦智能立体仓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高处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未扣安全带、智能立体仓库屋顶没有搭设临时走道板、梁下没有设置安全防护网等问题。建议由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4.明。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股负责人,阳西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未能按照阳西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与县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委托书》要求,加强广东厨邦智能立体仓扩建项目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高处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无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未扣安全带、智能立体仓库屋顶没有搭设临时走道板、梁下没有设置安全防护网等问题失察。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5.华。阳西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负责广东厨邦智能立体仓扩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未能按照阳西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与县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委托书》要求,加强广东厨邦智能立体仓扩建项目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高处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高处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人员未扣安全带、智能立体仓库屋顶没有搭设临时走道板、梁下没有设置安全防护网等问题。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五)建议安全生产约谈单位

1.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对监理机构和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要求不严,对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智能立体仓高处作业)人员配备、旁站、巡视情况未进行有效检查。建议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2.县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广东厨邦智能立体仓扩建项目属地管理单位,未能加强辖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权的被委托单位安全管理,未能及时发现智能立体仓库屋顶没有搭设临时走道板、智能立体仓库屋顶事发点梁下没有设置安全防护网、高处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等问题。建议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六)其它处理建议

如县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发现上述人员或其他人员涉案的,建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深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进一步完善各项施工方案和措施;要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完善持证上岗制度,发放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要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广东信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度,切实承担起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加强从业人员的作业资格审查,加强从业人员岗前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对危险工程要按照规定编制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对危险部位加强派专人旁站,加强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把好施工安全关。

(三)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发包项目的安全管理,细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坚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有效管控高处作业安全风险。各镇、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和吊装作业项目开展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点。要严肃查处无资质作业和人员未经教育培训直接上岗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紧盯不放,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阳西县“1·21”高处坠落一般

事故调查组(代章)    

2022年3月17日     

  注释: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594013668F,法定代表人:李某旭,注册资本:壹亿圆整,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食品生产;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司经营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成立日期:2012-04-09,住所: 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厨邦大道。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64086844K,成立日期:2004年8月4日,营业期限:2004-08-04 - 2054-08-03,住所: 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学府东路,法定代表人:陈某堂,注册资本:壹亿零壹佰万圆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工程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桩基础施工、水电水力线路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197323988R,成立日期:1996年2月5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 阳江市江城区湖滨街六巷,法定代表人:李某云,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服务;人民防空工程监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4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DJT429-2018)5.1.6“凡在2M以上的悬空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及其使用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2.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并应扣牢在牢固的物件上;……。”

5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5.2.3 “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作业或通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5.2.8条“屋面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2.在轻质型材等屋面作业,应搭设临时走道板,不得在轻质型材上行走;安装轻质型材板前,应采取梁下支设安全平网或搭设脚手架等安全防护措施”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5.2.1、5.2.11、5.2.12、5.5.2条

“5.2.1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5.2.1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5.2.12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4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5.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1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2.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旁站记录应按本规范表A.0.6的要求填写。”

5.2.12“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4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3.2.1.3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3.根据工作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3.2.1.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3.2.1.8.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2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