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直有关部门、党政机关从事软科学管理(科技管理)、政策研究和调研、决策咨询工作的副处级以上干部,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家;
(2)高等院校从事科技管理的校领导、科技处(科研处)副处级以上干部,或管理学院、经贸学院、行政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等从事软科学研究、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家,曾主持或主要参与(课题组前3名)省部级软科学(科技政策法规类)研究项目;
(3)科研院所从事科技管理的领导,或从事软科学研究、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家,曾主持或主要参与(课题组前3名)省部级软科学(科技政策法规类)研究项目;
(4)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领导、政策法规科(处)负责人;
(5)行业骨干企业、创新型企业从事科技管理的负责人,曾主持或主要参与(课题组前3名)省部级软科学(科技政策法规类)研究项目;
(6)其他软科学研究机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家,曾主持或主要参与(课题组前3名)省部级软科学(科技政策法规类)研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