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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阳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2-02-15 14:52:29   来源:阳江市政府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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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保”)工作,不断完善征地社保政策。2007年在全省建立征地社保制度;2010年将征地社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通过实行用地单位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办法解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资金来源问题;2015年按省基层治理重点工作安排完善征地社保资金分配政策。系列征地社保工作措施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部分征地社保资金未落实到人的问题逐渐凸显。针对我省当前征地社保政策存在问题,结合2020年国家修订《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社保政策提出的新要求,以及国家相关改革思路,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征地社保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经十三届省政府151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根据22号文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阳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2021年8月1日起至《意见》施行之日前的征地社会保障相关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主要政策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八个方面内容。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征地社保费筹集;三、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四、征地社保费发放;五、征地社保费管理;六、留存资金分配;七、工作要求;八、其它事项。

  (一)实行“以地筹资”。即每次征收土地,按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所在县(市、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价)的一定比例计提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按区片价5万以下(含5万)、5-10万(含10万)、10-15万(含15万)、15-20万(含20万)和20万以上5个档次,分别设置28%、26%、23%、20%和18%的计提比例。征地社保费的筹资标准与征收农用地区片价标准挂钩联动,实行同步调整。

  (二)征地社保补贴对象认定办法。征地社保补贴对象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基本原则确定。即: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资金补贴范围。考虑到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实行土地股份制经济或者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等情况,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三)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办法。采取分两步走办法,实行征地前期工作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征地社保费足额预存到“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提出征地社保补贴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征地项目获批复后,征地实施部门拟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应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户限期报送具体参保人员名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征地社保费划拨至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名单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四)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给予同等标准的征地社保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全部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待其领取待遇时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办理。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与其今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或与其今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支付本人。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五)落实省政策预存资金分配到人。《意见》实施后,2021年8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的征地社会保障相关事项按照《意见》执行。粤府办〔2021〕22号文实施前已签订征地安置协议,已完成征地社保审核的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费分配。对于粤府办〔2021〕22号实施前已获批项目留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以及镇、村集体账户的征地社保费,要全部分配到人,落实参保。留存资金分配可以采取一村一策的做法,为资金分配具体保障对象确定提供了多种方式,并增加一条“保底措施”,未能在限期内确定具体保障对象名单的,原则上按征地所在村16岁周岁以上人员平均分配的办法确定保障对象及参保缴费补助金额。


  相关文件: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阳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府办〔20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