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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1-03-31 11:19:2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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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维护退役军人权益、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深入推进,退役军人工作面临着新形势: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退役军人工作作出系列重要论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退役军人工作作出系列重大部署,对新时代做好退役军人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二是2018年3月机构改革之前对军官和士兵的安置、就业、优待等工作分散在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比较分散,需要整合。三是对退役军人工作中普遍反映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统筹解决。鉴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律,为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共10章85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重大意义

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必然要求;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退役军人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三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系统构建退役军人保障制度体系的有力支撑;四是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客观需要。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退役军人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是确定工作原则。规定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三条)。二是明确退役军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退役军人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第四条、第五条)。三是确立工作体制。明确了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军队有关部门的各自职责(第六条)。

  (二)规范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规定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第十一条)。二是完善工作程序。要求退役军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并对退役军人的档案移交、户口登记等事项作了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三是改进军地衔接机制。规定在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第十六条)。

  (三)提高退役军人的安置质量。

  一是完善安置方式。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对退役军人予以妥善安置(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二是加强安置保障。规定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并按照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对转业军官,明确由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等因素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三是树立鲜明的安置导向。对有参战经历等情形的退役军人,予以优先安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四)创新退役军人教育培训。

  一是完善退役前的教育培训。规定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非学历继续教育(第三十条)。二是完善教育优惠政策。明确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就学的学生,退役后在入学、复学等方面享受相关教育优惠政策(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三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定国家依托相关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第三十三条)。

  (五)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

  一是加强就业支持。规定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第三十八条)。二是拓宽就业渠道。要求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第三十九条)。三是加大创业支持力度。规定相关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六)加大优待和褒扬力度。

  一是明确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规定政府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役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第四十四条)。二是合理确定优待范围。明确在社会保险、住房、医疗、交通、文化等方面,对退役军人给予相应优待(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三是强化荣誉激励。规定国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地方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

  (七)完善管理和监督制度。

  一是推进服务体系建设。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第六十条)。二是加强教育管理。规定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等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保密教育管理(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视情节轻重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三是强调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规定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六十四条)。

  此外,第九章还对违规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不力,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七十五条)。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第七十七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第七十八条)。

  四、结合我县实际,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退役军人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退役军人的专门法律,是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重大举措,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政权稳固、厚植强军兴军根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迅速开展《退役军人保障法》学习宣传工作,是推进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开好局、起好步的关键一环,是各单位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理退役军人矛盾问题的有力支撑,是加强法治宣传阵地建设,牢牢把握舆论导向、积极营造法治氛围,引导广大退役军人知法、守法、用法,依法理性诚信表达诉求的现实需要。

  贯彻《退役军人保障法》需要各单位和社会各界通力合作。一是要把学习宣传贯彻《退役军人保障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任务,切实抓紧抓实。二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开展社会普法,扎实做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在全社会营造关注《退役军人保障法》贯彻实施、支持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关心优待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三是各相关单位要以《退役军人保障法》为准绳,深入开展自查自清工作,特别是历年来涉及退役军人移交安置、优抚优待等任务的单位,要全面细致地进行工作梳理,列出问题清单。在学习宣传《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基础上,紧紧围绕退役军人普遍关注的移交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等问题,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开展政策法规、权责清单、服务事项清单的清理,对与《退役军人保障法》要求不相适应的现行规定、办法,应当及时修改和废止。

  开展《退役军人保障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活动,应是当前全县各级机关各单位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退役军人保障法》是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化解退役军人工作中各类矛盾及风险的根本途径,有利于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在社会广泛开展学习宣传《退役军人保障法》活动,才能唤起全社会支持、参与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识,才能让全社会更好地关心、优待退役军人,才能让我们切实履行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职责。


  相关稿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