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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城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日期:2018-11-13 16:47:00   来源:阳西县人防办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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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为切实做好2018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编制工作,增强规范性文件的计划性、科学性,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填报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西府办函〔2018〕9号)和人民防空相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根据对自2013年9月11日起施行《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城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西府〔2013〕29号)进行修订。

二、相关文件依据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动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阳江市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7年版)》

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阳府〔2017〕92号)

4.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减免缓征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3〕33号)

5.《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财政部 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

三、修订过程

县人防办于2018年5月10日在县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上对修订《阳西县城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进行研究讨论,会议决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对《阳西县城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四、主要内容

第一条 原文为:为加强阳西县城区新建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管理,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阳江市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修改为:为加强阳西县新建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管理,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动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阳江市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修改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动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二条  原文为:阳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学校教学楼、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工程,其建设、管理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修改为:阳西县城和经济发展较快的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学校教学楼、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工程,其建设、管理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修改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动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  原文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发改、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城管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修改为: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建、综合执法、镇政府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修改依据: 原综合行政执法、城管等单位名称和职责现已改变。

第七条 原文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批时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县住建等有关部门对应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划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时,须要求建设单位分别提供人防地下室初步设计意见书、人防地下室施工图纸审核意见书、人防地下室工程预验收意见书、人防地下室工程验收意见书,或提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证明,否则,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也不得作出许可。同时各有关部门将应提供人防工程审批文件作为本单位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以办事流程的形式向社会公示。

修改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批时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县住建等有关部门对应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划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时,须要求建设单位分别提供设计要点通知书、人防地下室工程预验收意见书、人防地下室工程验收意见书,或提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证明,否则,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也不得作出许可。同时各有关部门将应提供人防工程审批文件作为本单位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以办事流程的形式向社会公示。

修改依据:《阳江市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7年版)》删减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初步设计审查)”,《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47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西府〔2017〕31号)文件取消了“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行政审批事项。

第九条  原文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地级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应建面积交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一)新建9层(含9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修改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应建面积交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一)新建9层(含9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修改依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阳府〔2017〕92号)

第十一条  原文为:按国家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审批后可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养老院、孤儿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二)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三)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其他依法可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

修改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审批后可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养老院、孤儿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二)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三)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其他依法可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

除国家和政府规定的减免、缓征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缓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

修改依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减免缓征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3〕33号)

第十二条  原文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取。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纳入人防经费预算,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工程。

修改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取。收取的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纳入地方预算管理非税收入,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建设。

修改依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财政部 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原文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应当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人防、住建、国土资源、城管、财政、物价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严格把好规划、设计、报建、施工、验收关。凡是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不列入建设计划、不设计、不受理报建、不发证。

修改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应当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发改、国土资源、住建、人防、综合执法、镇政府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严格把好规划、设计、报建、施工、验收关。凡是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不列入建设计划、不设计、不受理报建、不发证。

修改依据:原城管单位名称现已改变。

第十四条  原文为:由建设单位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要委托有人防工程建设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设计图纸(方案)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能组织施工;在民用建筑项目设计任务书中,防空地下室部分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防空地下室的面积、造价和防护等级;

(二)战时及平时的用途;

(三)人员疏散的口部设置,口部地面设施和疏散通道的规划设计要求。

修改为:由建设单位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要委托有人防工程建设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在民用建筑项目设计任务书中,防空地下室部分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防空地下室的面积、造价和防护等级;

(二)战时及平时的用途;

(三)人员疏散的口部设置,口部地面设施和疏散通道的规划设计要求。

修改依据:《阳江市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7年版)》删减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初步设计审查)”,《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47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西府〔2017〕31号)文件取消了“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九条  原文为:《印发〈阳西县城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西府〔2002〕20号)同时废止。

修改为:《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城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西府〔2013〕29号)同时废止。

修改依据:新文件须重新规定实施时间。

                          

附件:《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城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西府〔2018〕23号)



  

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城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西府〔2018〕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阳西县城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业经八届四十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人防办反映。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6日

阳西县城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阳西县新建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管理,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动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阳江市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阳西县城和经济发展较快的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学校教学楼、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工程,其建设、管理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是阳西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建、综合执法、镇政府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防空地下室建设要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建设与社会、集体、个体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战时必须服从人民防空需要,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六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占用地面建筑指标,免征建筑税,所需的资金和材料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概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七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批时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住建等有关部门对应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划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时,须要求建设单位分别提供设计要点通知书、人防地下室工程预验收意见书、人防地下室工程验收意见书,或提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证明,否则,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也不得作出许可。同时各有关部门将应提供人防工程审批文件作为本单位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以办事流程的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下列民用建筑,必须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9层(含9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不含3米)以下,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集中修建项目的选址和实施计划需报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应建面积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一)新建9层(含9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十条  经批准易地建设的防空地下室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下列规定向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扩建、改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建筑物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且基础埋深小于3米,地面总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3%计算,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且基础埋深小于3米,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审批后可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养老院、孤儿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二)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三)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其他依法可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

除国家和政府规定的减免、缓征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缓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取。收取的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纳入地方预算管理非税收入,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建设。

第十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应当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发改、国土资源、住建、综合执法、人防、镇政府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严格把好规划、设计、报建、施工、验收关。凡是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不列入建设计划、不设计、不受理报建、不发证。

第十四条  由建设单位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要委托有人防工程建设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在民用建筑项目设计任务书中,防空地下室部分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防空地下室的面积、造价和防护等级;

(二)战时及平时的用途;

(三)人员疏散的口部设置,口部地面设施和疏散通道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会同施工、设计、建设、人防等部门,严格按规定联合验收。同时,建设单位应编制工程技术档案,分别送县住建、人民防空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不按本规定第八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无法再修建的、必须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阳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城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西府〔2013〕29号)同时废止。本县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规定相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期间与新颁布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内容,以上位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