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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卫计局关于修订历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17-06-20 16:52:24   来源:阳西县卫计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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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背景:

阳西县人口计生部门在2002年至2012年,每年依照《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制订了《阳西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征收上年城镇居民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按当时的规定,只有通过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和县计生部门审批后,才能按基数三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未通过审批的都按四倍以上六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环节多,裁量难、群众办事不方便的问题。

相关文件依据: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修订过程:

县卫计局于2015年4月9日在党组扩大会议上对阳西县历年社会抚养费标准修订首次提交进行讨论,会议决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对2002年至2012年的社会抚养费标准进行修订,修订为统一按上年城镇居民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主要内容: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一次性征收上年城镇居民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结合我县实际,拟对2002年至2012年的社会抚养费标准进行修订,修订为统一按上年城镇居民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此次修订,取消了四倍至六倍征收的规定,只保留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上年城镇居民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较以前相比,征收标准有所降低。

本次对修订前征收行为也作出了相应处理:对本标准修订前超生一个或以上子女的、对已经作出征收决定并履行完毕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征收决定或作出征收决定后尚未征缴完毕的,按修订后的标准计征。







阳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