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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西府行复〔2021〕47号)

发布日期:2022-05-26 21:39:15   来源:本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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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阳西县溪头大某港加油站(下称大某港加油站),住所地阳西县溪头镇新港路。

  负责人:许某峰,男,汉族,1962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儒洞镇正街XXXX,公民身份号码440726196202025XXXX。

  被申请人:阳西县溪头镇人民政府(下称溪头镇政府),住所地阳西县溪头镇光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全,镇长。

  申请人大某港加油站不服被申请人溪头镇政府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查明:被申请人收到县信访局转来的申请人的信访件后,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大某港加油站建设有关问题信访事项作出《答复意见书》。

  本府认为:该《答复意见书》系被申请人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不服《答复意见书》,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自收到《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决定:

  对申请人大某港加油站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