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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西府行复〔2021〕46号)

发布日期:2022-05-26 21:35:53   来源:本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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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赵某力,男,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南屯村XXXX,身份证号码41052119890920XXXX。

  被申请人:阳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下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阳西县织篢镇兴业路42号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廖某志,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某惠,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华,广东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赵某力不服被申请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下称《不受理告知书》),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予以受理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受理告知书》违法;二、由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申请人的直接财产损失363146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拍得阳西县兴业路1号粤丰广场16栋1706号房产,取得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就多次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过户,均被告知该小区还不具备办证条件。直到2021年11月,申请人得知该小区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了,但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过程中又被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此房有抵押,不能过户。申请人询问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法院说拍卖该房产前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此房产抵押情况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了此房产无抵押的答复,法院就以此房产为无抵押状态拍卖。经向抵押权银行询问,证实该房产确有抵押。11月29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法院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并附现在的查询结果,法院把此说明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询问该如何解决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表示他们无权注销此房产的抵押,也不能将此房产过户给申请人。12月13日,申请人要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一份不能过户的文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了《不受理告知书》。由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2020年4月22日对一套有抵押的房子出具了一份无抵押的查询答复,造成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此房产无抵押的状态拍卖。申请人拍得该套有抵押的房产,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造成了申请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即将违约,造成申请人损失了拍卖款363146元。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和“县自然资源局三定方案”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三定方案”的规定,县自然资源局才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被申请人只是代为收件并从事具体工作,是县自然资源局的下属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不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应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正确,程序合法。首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申请人提交的房屋转移申请材料中,缺少该房产完税证明,申请人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且该房产原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没有注销,因此其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受理范围。其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案涉房产属阳江市粤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丰公司)开发,被执行人林某泉向该公司购买并签订了《预售商品房销售合同》,同时办理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手续,由于拍卖前粤丰公司未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粤丰公司也未将产权转移给林某泉,申请人提交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将林某泉名下案涉房产转移到申请人名下,无法进行。

  三、被申请人作出《不受理告知书》实体上没有过错,申请人申请赔偿主体不明确,应驳回其第二项复议请求。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查询案涉房产登记信息时,该房实际存在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但登记系统打印的查询结果显示该套房产没有抵押登记信息。其原因是负责县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和关联的广州奥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负责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技术服务公司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导入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数据时出错,把有效数据误以为是历史数据删除掉。技术服务公司重新核查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时,技术服务公司将该预抵押登记数据更正并恢复为现时有效,现系统提示该套房产存在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为此系统不能自动通过该房产转移登记审核。被申请人根据当时的查询结果答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案涉房产的抵押情况,不存在过错。申请人第二项复议请求为“由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由于被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不是国家机关,申请人诉请不明,应驳回该项复议请求。

  四、被申请人不是赔偿的义务单位,申请人应向拍卖平台或者委托的法院主张权利。

  五、申请人没有证据证实存在损失。

  被申请人代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不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正确,程序合法,没有证据证实对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理据不足,诉请不明,恳请复议机关驳回其全部复议请求。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下列证据:一、《阳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西机编办〔2015〕13号);二、《关于组建阳西县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的通知》(西机编办〔2015〕18号);三、《关于阳西县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更名等问题的批复》(西机编办复〔2016〕5号);四、《阳西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五、《不受理告知书》;六、《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答复书》(2021年11月29日);七、《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0402执9341号之一];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0402执9341号之一];九、《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答复书》(2020年4月22日)。

  本府查明2020年4月22日,根据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查询申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答复书》(2020年4月22日),告知阳西县兴业路1号粤丰广场16栋1706号房为无抵押物业。2021年3月11日,赵某力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拍卖网络以363416元竞得该房。之后,赵某力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11月29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关于阳西县兴业路1号粤丰广场16栋1706号房的情况说明》,称该房存在抵押,不能办理转移登记。12月13日,赵某力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该房的转移登记。当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赵某力没有提交该房完税证明和该房原抵押权没有注销为理由,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不受理告知书》,决定不予受理赵某力的申请。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是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具有作出《不受理告知书》的职权,是本案适格主体。赵某力申请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赵某力没有提交涉案房屋完税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不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决定适当,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不受理告知书》,没有侵犯赵某力的合法权益,没有造成损害后果。赵某力请求赔偿其直接财产损失363146元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不受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