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西府行复〔2021〕45号)
申请人:刘某翰,男,汉族,2000年12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护驾山路XXXX,身份证号码37088320001223XXXX。
被申请人: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阳西县织篢镇兴盛八街1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新,局长。
申请人刘某翰不服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查明:2021年11月27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举报阳江市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公司)涉嫌销售虚假宣传低盐食品违法行为。12月6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宏某公司进行核查,查明宏某公司已删除低盐宣传用语。同日,鉴于宏某公司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不予立案,并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府认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确立的立法目的,该法规定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目的,在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处理结果并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并不具备就此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决定:
对申请人刘某翰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