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公开 > 行政复议

阳西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西府行复〔2021〕44号)

发布日期:2022-05-26 21:30:08   来源:本网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申请人:赵某力,男,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南屯村XXXX,身份证号码41052119890920XXXX。

  被申请人:阳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下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阳西县织篢镇兴业路42号政务服务中心。

  负责人:郑某惠,主任。

  申请人赵某力不服被申请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答复书》(下称《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查明:2020年4月22日,根据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查询申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答复书》,告知阳西县兴业路1号粤丰广场16栋1706号房为无抵押物业。2021年3月11日,赵某力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拍卖网络以363416元竞得该房。之后,赵某力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过户登记。11月29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关于阳西县兴业路1号粤丰广场16栋1706号房的情况说明》,称该房存在抵押,不能办理转移登记。赵某力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答复书》违法,并请求由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直接财产损失363146元。

  本府认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答复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决定:

  对申请人赵某力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