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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西府行复〔2021〕41号)

发布日期:2022-05-26 21:23:52   来源:本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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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赖某波,男,汉族,1949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黎昌㙟村委会张公桥村XXXX,公民身份号码44072619490610XXXX。

  被申请人:阳西县织篢镇人民政府(下称织篢镇政府),住所地阳西县织篢镇桥平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威,织篢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某飞,广东迅恒(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赖某波不服被申请人织篢镇政府于2021年9月2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查处决定书》(下称《不立案决定》),于11月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予以受理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2.责令织篢镇政府作出立案查处决定。

  申请人称:2021年7月25日,申请人邮寄《对黎昌㙟村张公桥村留用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保护我家庭24人的合法土地权益的申请书》(下称《申请书》)、证据20份及依据1份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违法。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足以代表黎昌㙟经济合作社和黎昌㙟村张公桥经济合作社的主观意志提出本案请求,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认为黎昌㙟村张公桥经济合作社按规定有权处置属于本村的230亩留用地,黎昌㙟村张公桥经济合作社的留用地开发建设已实际完工,被申请人自2021年4月1日起行使相关行政执法职权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第八条“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的规定,张公桥村和鸿达公司对张公桥村留用地没有分配权。《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镇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西府告〔2021〕3号)规定自4月1日起,镇政府以自身名义行使相关行政执法职权。被申请人于7月25日收到《申请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七条立案查处。

  被申请人认为张公桥经济合作社留用地使用安排属于张公桥村村民自治范畴,请求分配张公桥村留用地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能范围,应与按张公桥经济合作社协商解决的主张不合法不合理。张公桥经济合作社将留用地分配给村民,违反了“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的规定。由于政府默认了张公桥经济合作社把留用地分配给本村村民合法,亦应公平、公正地分配给申请人家庭。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收到赖某波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不存在不承认的事实情况。

  二、被申请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1.赖某波以个人名义向被申请人提出对黎昌㙟村158.181亩留用地、张公桥村230亩留用地立案查处的请求,其主体身份不适格,黎昌㙟村委会张公桥村就留用地的处理已作出决议并与阳西县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张公桥村预留地开发合同》具体实施,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被申请人没有干预该留用地开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村(居)集体留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张公桥村预留地开发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赖某波请求被申请人按其要求具体分配张公桥村留用地,该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黎昌㙟村委会张公桥预留地自2011年5月份开发建设,截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该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多年,黎昌㙟村委会张公桥村留用地已不复存在,被申请人无权将留用地分配到村民个人。4.黎昌㙟村委会张公桥预留地自2011年5月份开发建设,该事项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而被申请人自2021年4月1日起行使各相关行政执法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赖某波诉请不予立案查处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依据查实的事实情况,依法作出《不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请县政府依法驳回赖某波的复议请求。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如下证据:1.《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镇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西府告〔2021〕3号);2.《张公桥村预留地开发合同》;3.《不立案决定》;4.《不立案决定》送达图片。

  本府查明2021年7月25日,赖某波向织篢镇政府举报织篢镇黎昌㙟村委会黎昌㙟、张公桥两经济合作社存在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要求织篢镇政府立案查处,并提供了《申请书》《张公桥村预留用地的村民会议决定》《张公桥村预留地开发合同》、买地收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西自然资(公复)〔2020〕16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西国土资执法字〔2013〕第0019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西国土资执法字〔2013〕第0035号)、《张公桥村现实际领地人口核实公告》等相关材料。织篢镇政府经审查,认为赖某波请求对黎昌㙟、张公桥两社留用地立案查处的主体身份不适格,也认为张公桥社留用地处置属于社内自治范畴,且张公桥社的留用地开发建设已实际完工,但没有对赖某波的举报线索进行充分核查。9月25日,织篢镇政府作出《不立案决定》,对赖某波的举报不予立案查处。

  另查明:自2021年4月1日起,全县经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织篢镇政府具有相关土地管理行政执法职责。

  本府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收到赖某波的举报后,织篢镇政府应当对该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织篢镇政府未经核查,直接作出《不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决定不当,应予以撤销。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织篢镇政府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