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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西府行复〔2021〕40号)

发布日期:2022-05-26 21:21:07   来源:本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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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卢某欢,男,汉族,1991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儒洞镇寿场村委会寿场中村XXXX,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910928XXXX。

  委托代理人:卢某,男,汉族,1964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儒洞镇寿场村委会寿场中村XXXX,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640122XXXX。

  被申请人:阳西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县公安局),住所地阳西县织篢镇向阳路5号。

  法定代表人:毛某繁,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某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曾某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陈某华,男,汉族,1990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儒洞镇寿场村委会老村中巷XXXX,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900216XXXX。

  申请人卢某欢不服被申请人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公行罚决字〔2021〕00938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予以受理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并重新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我在案发之前与陈某华、卢某冲、魏某茂、陈某辉、卢某双等多人(大约七到八人)没有任何恩怨和纠纷,陈某华、卢某冲、魏某茂、陈某辉、卢某双等人殴打我实属一起寻衅滋事、无故伤人事件。但被申请人却未对卢某冲、魏某茂、陈某辉、卢某双等人做出合理的处罚。被申请人收集了案发现场陈某华、卢某冲、魏某茂、陈某辉、卢某双等人殴打我的监控视频,但却没有将该证据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且被申请人对陈某华的处罚太轻。应将侵害者绳之以法,还受害者法律公道和损失。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8月27日凌晨0时30分许,卢某欢报警称其在海景湖酒店KTV二楼走道被人用拳头以及脚打伤,致其头部、背部、腰部以及手、脚多处不同程度受伤。接警后,我局民警迅速组织警力处警。经了解,卢某欢在其朋友黄某观的婚礼上负责帮忙招待亲朋好友,当晚黄某观离开后,卢某欢负责收尾善后工作,不知何原因被陈某华以及几名陌生男子打伤。

  发案后,办案民警及时给卢某欢制作了笔录,并将该案受理为“卢某欢被殴打案”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办案民警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并传唤卢某欢反映的涉案人员陈某华以及相关在场人员回来接受调查。9月8日,办案民警委托了广东省阳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卢某欢的伤势鉴定。9月24日,卢某欢的人体损伤程度经广东省阳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未达轻微伤。

  我局经调查查明:陈某华与卢某欢是同学朋友关系,当晚两人应邀参加黄某观的婚礼。陈某华与朋友陈某志等人在海景湖酒店二楼KTV一包房喝酒,当时大家喝得有点多。在包房走道上,陈某华见到卢某欢,就想起卢某欢曾经在朋友圈里辱骂他母亲,所以动手殴打了卢某欢。

  本案是由喝酒引发的,本着化解矛盾促进稳定的原则,办案民警积极联系组织双方当事人员进行治安调解。陈某华主动向卢某欢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希望能调解此事。卢某欢表示不愿调解,此案调解不成功。综合案卷材料与监控视频分析,陈某华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鉴于陈某华能主动到案认错,10月1日,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陈某华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违法行为人陈某华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卢某欢的笔录材料、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

  对于其他涉案人员,我局已掌握相关人员信息,由于目前证据不够充分,且涉案人员现在外地,不愿意回来配合调查,所以暂时未能对其他相关涉案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办案单位下一步继续加强案件侦办,积极联系相关在场人员配合调查,争取尽快将有关违法行为人传唤回来接受处罚。

  我局对陈某华所作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正确。请求贵府依法予以维持。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如下证据:1.《处罚决定》;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3.受案登记表;4.受案回执;5.卢某欢询问笔录;6.卢某欢辨认笔录;7.陈某华第一次询问笔录;8.陈某华第一次辨认笔录;9.陈某华第二次询问笔录;10.陈某华视频截图指认;11.黄某观询问笔录;12.卢某冲询问笔录;13.卢某冲辨认笔录;14.黄某森询问笔录;15.调取证据通知书;16.调取证据清单;17.鉴定文书;18.鉴定意见通知书;19.调解笔录;20.集体议案记录表;21.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22.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23.行政拘留执行回执;24.户籍证明;25.情况说明;26.监控视频资料。

  本府查明2021年8月26日晚上,黄某观在沙扒镇海景湖酒店举办婚宴,卢某欢帮助黄某观招待亲友。次日0时30分许,已醉酒的陈某华在该酒店二楼走廊遇到卢某欢,即对卢某欢施以拳打脚踢。

  案发后,被申请人将该案列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对卢某欢、陈某华、黄某观、现场人员卢某冲和海景湖酒店负责人黄某森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取了发案现场的视频监控。9月24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欢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10月1日,被申请人组织卢某欢和陈某华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同日,被申请人告知陈某华享有的陈述、申辩权,陈某华没有提出陈述与申辩,被申请人经过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对陈某华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本府认为: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能随意殴打他人。陈某华殴打卢某欢,构成了侵犯卢某欢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秩序。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决定适当,应予以维持。对其他的涉案人员是否需要给予处罚,可在日后另行处理。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