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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西府行复〔2021〕39号)

发布日期:2022-05-26 21:17:58   来源:本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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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阳西县儒洞镇南某村南山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儒洞镇寿场村委会寿场东村8号。

  负责人:冯某尚,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明,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颖,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阳西县儒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儒洞镇立新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鹏,儒洞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某,男,汉族,广东省阳西县人,1941年7月8日出生,住阳西县儒洞镇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2619410708XXXX。

  委托代理人:麦某均,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阳西县儒洞镇南某村南山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南山社)不服被申请人阳西县儒洞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儒洞镇政府)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的《关于责令南山经济合作社纠正错误行为的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予以受理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书》。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召开的“南山村村民代表大会”程序合法,且表决内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被申请人无权通过行政行为进行干涉。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27条第3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据此,第三人认为:基于目前现行的法律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以及村民小组的工作关系是监督、指导关系,而非行政权属关系,村务实质上属于村民自治意识的集中体现,即使村务的实施导致纠纷,也应当由其他法律关系进行解决,而不是通过行政指令的方式进行处理。目前镇政府对村民决议的监督、指导体现在对存在法定事由的情形下,通过“责令改正”,对此在具体法律实施过程中不应对此作出扩大解释,原告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村民会议决议”没有法律依据。

  2.许某与申请人之间关于“拆旧复垦补偿款分配”纠纷,就分配款许某是否有权进行分配,是否应当分配,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权通过自治方式来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分配,应当属于司法程序解决的范畴。而从政府与村集体之间的关系属于监督、指导关系角度而言,其行为不应超出“行政指导”的范围。

  3.2020年9月1日申请人召开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系在南某村民委员会介入的情况下召开的,其中主持人陈某和记录人陈某华分别系村委会书记和副书记。该会议无论程序还是表决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村民合法的自治范畴。

  二、就“拆旧复垦”的政策以及结合许某的实际情况而言,许某无权分得“拆旧复垦补偿款”,申请人2020年9月1日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内容是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不存在侵害许某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许某祖籍系茂名电白,在改革开放后,其举家迁出了申请人的经济组织所在地,不但户口迁出,而且变卖了村里所有的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房屋)。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函〔2018〕19号)规定:“拆旧复垦”的对象地类为“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在申请人此次拆旧范围内,没有任何地块属于许某(户)所使用或占有,其原先在本村的建设用地也早于80年代初期被变卖、转让。

  三、许某是否属于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尚无定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具体行政行为,未能就此进行查明,其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查明不清,理应撤销。

  由于许某一家早于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变卖自己的村内建设用地以及迁出户口,其是否还属于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属于待查明事项。而申请人认为,在其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从未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经济建设,其早已脱离了本集体经济组织,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申请人在没有查明这一重要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通知书》事实不清,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项的规定,应当被撤销。

  综上,请求贵府依法行政,查清事实,公正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以下证据:1.《通知书》2.《南山村村民代表会会议纪要》。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情简要陈述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补充通知》,南某村委会南山村属于拆旧复垦范围内,经财政确认,首期补偿金款项为1354194元,该款已于2020年3月3日拨付至南山村经济合作社资金账户。在儒洞镇南某村委会组织下,南山村组织村民报告各户人数,并于2020年3月12日公示南山村各农户人口数,确认许某一家人口为18人。2020年3月24日,南某村委会及南山村通知许某一家提供银行账户用于签领拆旧复垦专项土地补偿金,许某儿子许某忠到场,并提供了相关的银行账号,登记在册。经确认,第一期可分配款项中,每人可分配补偿金为4800元。在随后准备发放款项的过程中,南山村村民提出许某一家已经迁离南山村约30年的时间,认为许某一家不符合领取拆旧复垦款,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作出不分红给许某及其全家成员的决定。许某对该决定内容不服,于2020年9月15日向我镇递交《请求依法责令南山经济合作社立即纠正错误行为的申请书》,我镇经调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为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小组依据该法行使职权,乡镇人民政府不能干涉依法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由于南山村村民对许某一家社员身份提出异议,但暂未依法撤销其社员身份,我镇经调解无效,已经要求南山村暂停向村民发放拆旧复垦补偿金。

  许某对我镇调解不服,于2020年11月17日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贵府于2021年2月9日作出西府行复[2020]27号复议决定书,驳回许某的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4月1日,许某向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粤1704行初75号行政判决书,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和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规定,儒洞镇政府作为镇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行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权,对辖区内的南某村委会和南山合作社具有监督和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阳东区人民政府据此作出判决,责令儒洞镇政府对许某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2021年9月10日,我镇分别向儒洞镇南某村委会以及儒洞镇南某村南山经济合作社作出《通知书》,要求南某村委会及南山经济合作社依法纠正于2020年9月1日在南某村民委员会召开的南山村村民代表大会,认为该决议损害了许某家人的合法权益,并责令纠正。

  二、查证事实如下:

  我镇经查:1.2020年3月12日南山村公示拆旧复垦项目南山村各农户人口数,确认许某一家人口为18人。2.2020年3月24日,南某村委会及南山村通知许某一家提供银行账户用于签领拆旧复垦专项土地补偿金,许某儿子许某忠到场,并提供了相关的银行账号,登记在册。3.2020年9月1日,南某经济合作社召开南某村委会南山村村民代表会,讨论关于许某拆旧复垦补偿款的表决方案,经村民代表表决决定不同意支付许某11人口拆旧复垦补偿款,该决议为由南某村委会召开的南山村村民代表会议。

  三、我镇作出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

  我镇依据已经生效的阳东区人民法院(2021)粤1704行初75号行政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规定,我镇认为,南山村经公示认为许某一家18人口为拆旧复垦补偿对象,南山村村民代表于2020年9月1日作出“不同意支付许某11人口拆旧复垦补偿款”的决定缺乏依据,侵害了许某的合法权益,我镇依法对南山村经济合作社作出的错误决定依法责令其改正,是正确的。

  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以下证据:1.《行政判决书》;2.《南山村村民代表会会议纪要》;3.《南山村各农户人口数公布》。

  第三人称:一、本人于1941年出生于南山村,现年80岁,是土生土长的南山村民,先后担任过南山村小学的教师,儒洞公社南某大队(现儒洞镇南某村委会)大队干部(会计),是一个拥有近60年党龄的老党员。

  上世纪80年代初,中央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后,本人夫妇带着五个儿子向南山村承包了13块田地(共16.79亩),包括儿媳和孙子孙女在内,本人一家现有人口数18口。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本人因身体中风等问题和家人迁移到镇上居住,但作为南山经济合作社的土地经营承包户,本人作为南山村经济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从未改变。

  2019年11月15日,南某村委会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陈某、时任南山村村长(南山经济合作社社长)冯某先两人打电话通知本人参加南山村召开的《南山村拆旧复垦动员会》,本人在会上签名同意本村开展拆旧复垦项目。2019年11月17日,南山村召开《关于南山村拆旧复垦项目收益分成村民代表会议》,本人再次获邀前往开会,会上参与表决通过《南山村专项土地补偿金分配方案》:按照南山村村民现在的家庭人口数分配拆旧复垦专项补偿金。本人在会后向南山村村长冯某先如实申报家庭人口18人。

  2020年3月12日,南山村将全村各农户人口数(含本人一家)在村中张榜公布,公示期为2020年3月16日-2020年3月23日。

  公示期满后,2020年3月24日,陈某、冯某先再次打电话通知本人提供银行账号签领拆旧复垦专项土地补偿金。冯某先在电话中专门告知本人,称第一期可分配的专项土地补偿金4800元/人,本人一家18人合共可分得86400元。本人当即委派次子许某忠前往南山村,在村里提供的领款表上签名并提供了用于接收专项土地补偿金的银行账号。

  当日下午,许某忠发现南山村村民代表陈某忠(又名陈某)等人在南山村挨家挨户散布本人的太祖公不是南山村本地人的言论,以可瓜分本人一家的专项补偿金为诱饵,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在其准备好的一张空白纸上签名。   

  不久,本村其他村民都陆续已收到拆旧复垦项目专项土地补偿金,但本人却一直没有收到。本人的子女先后多次找冯某先村长询问原因,冯某先说是负责管钱的村民代表陈某忠在搞鬼,他们以本人的太祖公不是南山村本地的陈姓宗亲为由,拒绝分配。

  2020年5月,许某忠前往儒洞镇政府找到负责拆旧复垦项目的副镇长陈某平(现任儒洞镇党委副书记),请求陈某平出面纠正南山村这种侵害村民利益的错误行为。陈某平出示一张复印件,称南山村已作出《村民会议决议》不同意给本人一家分红,镇政府无权干涉村民自治范围的事务。许某忠发现这张复印件出自3月24日陈某忠找人签名的那张纸,上面除了有二十多个村民的签名外,还多出了“村民会议……一致通过同意,南山村拆旧复垦预付款不分给许某”等诸如此类的文字,并盖着“阳西县儒洞镇南某村南山经济合作社”的印章,日期落款是“2020年3月17日”。

  也就是说,该《村民会议决议》涉嫌倒签日期,是伪造的,违法的。本人的子女打电话给南山经济合作社社长冯某先了解该南山村村民决议是怎么产生的,冯某先声称其不知情,公章是被陈某(陈某忠)盗用的。许某忠找到那些在那张纸上有签名的村民了解情况,大部分村民表示不知情,他们认为不分红给本人是不对的,并在许某忠提供的“同意给许某家分红”的A4纸上亲笔签名同意分红给本人。

  2020年9月15日,本人委托女儿许某娟向儒洞镇政府呈递《请求依法责令南山经济合作社立即纠正错误行为的申请书》,请求儒洞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南某村委会和南山村纠正其错误行为,依法发放专项土地补偿金给本人。

  2020年10月16日,副镇长陈某平在儒洞镇政府二楼主持召开协调会。南某村委会书记陈某,南山村村民代表陈某忠等人,镇政府法律顾问陈某律师,本人的女儿许某娟、次子许某忠以及本人的代理律师麦某均出席。陈某平副镇长在会上确认南山村专项土地补偿金的分配方案已经公布生效,本人一家确有18口人,这两个问题都没有争议。陈某平问南山村村民代表为何已经发放给其他村民,却没有发放在本人一家?陈某忠称本人自迁移到镇上生活之后对村集体的生产和建设没有做出贡献,广大村民对此意见,所以不同意分红。

  麦某均律师拿出阳西县人民政府颁发给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西府农地承包权【2016】第441721106210050028J号)指出:本人一家目前合法有效承包着南山村几十亩田地,合法享有村民分红资格,南山村无权取消本人的村民身份。本人自幼出生在南山村,土生土长,年青时是当地小学教师,又担任过大队干部,为南山村的生产建设贡献了全部的青春和血汗。南山村这次拒绝发放土地补偿金给本人的所谓依据是“3月17日的《村民会议决议》”,但这个“3月17日的《村民会议决议》”是伪造的,是村民代表陈某忠等人在3月24日擅自找村民签名而炮制出来的,其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召开村民会议的程序规定,其内容还涉嫌侵犯村民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是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会构成刑事犯罪。

  陈某律师称:第一、公示期已经届满,分配方案已经成立,南山村应遵守该方案,依法发放土地补偿金给许某;第二、南山村的村民代表没有依照章程和法定程序便剥夺许的社员身份,违反了《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南山村给其他已经迁出户口的村民分红却拒绝给申请人一家分红,不公平、不合理。

  会后,南山村依然拒绝发放上述土地补偿金给本人。麦某均律师多次致电给陈某平副镇长,敦促儒洞镇政府依法责令南山村纠正错误,并应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责任。但儒洞镇政府没有作出回应。

  2020年11月17日,本人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见“西府行复(2020)27号”一案),请求儒洞镇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南山村非法作出的“村民会议决议”,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发放专项土地补偿金,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

  贵府受理复议申请后,贵府司法局工作人员梁某聪在接受麦某均询问复议进展时认为南山村拒绝发放土地补偿金给本人的行为确实是违法的,已经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但儒洞镇政府是否有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去纠正村民小组一级的村民会议决议,还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条文。

  2021年1月25日,麦某均律师致函贵府,认为无论是村委会还是村民小组(或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凡是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名义作出的会议决议,只要其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乡镇基层人民政府均有法定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27条第3款、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

  2021年2月9日,贵府作出西府行复(2020)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儒洞镇政府没有责令村民小组撤销其非法的村民会议决议的职责,驳回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1年2月20日,本人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贵府作出的西府行复(2020)27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并判令儒洞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南山村纠正错误行为。

  2021年6月30日,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1704行初75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贵府作出的西府行复(2020)27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儒洞镇在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对本人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2021年7月23日,(2021)粤1704行初75号《行政判决书》正式生效。

  上述事情经过之相关证据均保存在贵府受理的“西府行复(2020)27号行政复议案”以及阳东法院受理的“(2021)粤1704行初75号行政诉讼案”的卷宗材料中。

  2021年8月12日,麦某均律师发《律师函》给儒洞镇政府,该函同时分别抄送南某村委会和南山村,请求儒洞镇政府依法履行判决义务,责令南山村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尽快将涉案的拆旧复垦专项土地补偿金如数发放给本人。

  2021年9月15日,儒洞镇政府通知本人,称其已于9月10日向南某村委会和南山村发出通知,责令其撤销损害本人和家人合法权益的错误决定,请本人与南山村就拆旧复垦土地补偿金的分成事宜进行协商。本人长子许某平请求儒洞镇政府将其发给南山村的《通知》复印一份给本人,但对方称没有留底,无法提供。

  2021年9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间,本人的儿子许某平、许某忠和女儿许某娟多次致电南山村现任村长冯某尚(老村长冯某先的儿子),请求对方根据镇政府的通知内容将拆旧复垦补偿金发放给本人。冯某尚却回答声称其从没有收到过法院的判决书,也从来没有收到过镇政府的通知。麦某均律师多次致电冯某尚询问何时发放土地补偿金给本人,冯某尚称南山村没有收到任何通知,更不知道镇政府要他做什么。

  2021年11月3日,本人的律师麦某均收到贵府送达的“西府行复(2021)39号行政复议案”的相关材料,发现南山村早在2021年9月11日便已经收到儒洞镇政府送达的《通知书》。可见,身为南山村新任村长(南山经济合作社社长)的冯某尚的为人很不老实,人品不端。

  二、南山村在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其在2020年9月1日召开“南山村村民代表大会”程序合法,表决内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南山村这个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在2021年2月20日向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本人除了知道南山村伪造过“2020年3月24日的村民会议决议”,从来不知道南山村居然在2020年9月1日还召开过“南山村村民代表大会”。如果南山村召开这两个会议是符合程序的,南山村应当将其会议决议的副本(或决议内容)送达给本人,因为其会议决议的内容是针对本人的,如果不送达,就无法生效。可是,自2020年3月24日起一直到2021年11月3日,本人从来没有收到过南山村送达的任何有关决定不分红给本人的书面文件。可见其会议召开的“程序”是偷偷摸摸的,其表决的“内容”是见不得光的。

  本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法院起诉之后,收到法院送达的儒洞镇政府和阳西县政府的答辩状,才知道南山村曾经在2020年9月1日在南某村委会书记陈某主持下召开过表决不同意给本人分红的所谓村民代表会议。2021年5月14日,(2021)粤1704行初75号案在阳东法院开庭。麦某均律师在法庭上问代表南某村委会出庭的陈某:你们作出不给许某一家分红的决议,是基于什么法律依据作出来的?陈某哑口无言。涉案的专项土地补偿金分配方案早在2020年3月23日就已经公布期满生效,南山村过了半年之后又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其会议决议能约束早在半年前就已经公布生效的分配方案吗?如果南山村召开的这个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是合法有效的,为什么一直不敢送达给本人?

  上级人民政府向村民发放拆旧复垦项目土地补偿金,南山村只是接受委托代为发放,该专项土地补偿金并非南山村经济集体自己内部的生产经营收益,南山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作出不得给本人分红的决议。

  三、南山村称本人“不但迁出户口,还变卖了村里的所有建设用地,所以无权分得拆旧复垦补偿金”。南山村这种说法与事实不符。

  首先,本人迁出户口不假,但作为南山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户,本人依然是南山经济合作社的成员(即村民),本人这个村民身份,南山村无权擅自剥夺。根据南山村2019年11月17日召开《关于南山村拆旧复垦项目收益分成村民代表会议》而通过的《南山村专项土地补偿金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是按照南山村民现有家庭人口数进行分配的,与某村民家中是否有涉拆旧范围内的土地或数量多少无关。南山村绝大部分村民的户口都迁离南山村,有的还迁移到县城、省城、甚至外省,他们都获得了专项土地补偿金的分配,为什么偏偏就不给本人发放?道理何在?

  其次,南山村称本人已经变卖了村里所有建设用地,也与事实不符。本人从来就没有变卖过自己的住宅和自留地。本人留在村里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后来确实被他人非法占有使用,其责任完全在南山村某些人身上。本人对此将另寻法律途径维权。但这个问题与本案所涉的专项土地补偿金纠纷无关。南山村新任村长冯某尚同志显然不应在这个问题上做文章。

  四、南山村称本人“祖籍是茂名电白人”、“是否属于南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尚无定论”。南山村这种言论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违反《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在过去一年多以来,南山村之所以胆敢长期非法扣押本人的专项土地补偿金,其最核心的“理由”就是利用煽动宗族势力观念来拉拢部分村民签名不给本人分红。这是南山村在外面最见不得光但却又在村里大行其道的理由。这也就是南某村委会书记陈某在法庭上面对麦某均律师的质问却不敢当庭回答的主要原因。

  2020年4月,本人的女儿许某娟致电陈某书记询问南山村到底有什么理由拒绝发放土地补偿金给本人,陈某书记说是因为本人的祖先不是南山村本地的。

  本人的祖父出生于电白,民国初年被南山村一孤寡老人收养,之后在南山村成家立业,繁衍后代。本人出生于南山村,在南山村入党,在南山村教书,在南某大队当干部,把人生最美好的时光都奉献给了家乡的山山水水,南山村居然以本人的祖籍是电白人为由从而认为本人没有资格领取拆旧复垦项目的专项土地补偿金。其法理何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拆旧复垦项目本是一个扶贫项目,也是一个贯彻中央指示精神在全省推行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可是,南山村在执行落实该项目的时候,却让我们看到了某些村人在金钱利益面前所暴露出的何等丑陋的面目,还有他们的法盲认知和出尔反尔的卑劣人格。

  五、被本人儒洞镇人民政府在2021年9月10日作出的《通知书》存在一定的瑕疵。

  儒洞镇政府在该通知中仅认为南山村在2020年9月1日召开的村民会议决议存在着损害本人一家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却没有针对南山村在2020年3月24日公然伪造村民会议决议的违法问题进行严肃处理,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面对把控着南山经济合作社大权的某些人之如此无法无天的行径,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儒洞镇政府仅仅只是责令其纠正错误,却没有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责任,显然也是不够的。

  本府查明:南山社的首期拆旧复垦补偿金款项为1354194元,已于2020年3月3日拨付至其银行账户。南山村组织村民报告各户人数,确认许某一家人口为18人,并于3月12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3月16日至23日。3月24日,南某村委会及南山社通知许某一家提供银行账户,以领取拆旧复垦专项土地补偿金,许某儿子许某忠到场,并提供了相关的银行账号,登记在册。9月1日,南山社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作出不分配首期拆旧复垦补偿金给许某一家的决议。

  2021年9月10日,儒洞镇政府向南山社发出《通知书》,认为该决议损害了许某一家的合法权益,责令南山社依法纠正。

  本府认为:村民自治应当遵守法律,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南山社作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社员应平等相待,并合理合法地分配社内利益。许某一家属于该社的社员,依法享有社内利益的分配权利。被申请人儒洞镇政府作出《通知书》,依法行使职权,应予以维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儒洞镇政府作出的《通知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