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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1-13 09:30:39   来源:本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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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林某玲,男,汉族,1979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91005XXXX,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掘尾南街XXXX,住广东省阳西县程村镇新合村,系阳江市XXXX果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人。

  申请人不服阳西县水务局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西水停[2020]第052号)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4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明:阳西县水务局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西水停[2020]第052号),该通知书中查明内容表述为:经查,申请人在程村镇新湖水库库区内搭建棚房,违反了《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天内自行拆除棚房,并听候处理。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是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对外发生法律效果,对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成熟性、终结性的行政行为。而被复议的《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西水停[2020]第052号)告知申请人停止水事违法行为,自行拆除棚房一事,是一个过程性、阶段性行为,并未对申请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决定:

  对申请人林某玲于2020年12月24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