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林某玲,男,汉族,1979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91005XXXX,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掘尾南街XXXX,住广东省阳西县程村镇新合村,系阳江市XXXX果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人。
申请人不服阳西县程村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4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明:阳西县程村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中查明内容表述为:经查,申请人场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根据《阳西县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西水函[2018]135号),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种养殖行为,并于3日内自行关闭(搬迁)。逾期不自行关闭(搬迁)的,将协调环保、水务等部门进行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违法责任。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是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对外发生法律效果,对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成熟性、终结性的行政行为。而被复议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停止违法种养殖行为,并自行关闭(搬迁)一事,是一个过程性、阶段性行为,并未对申请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决定:
对申请人林某玲于2020年12月24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粤公网安备 441721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