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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1-13 09:25:57   来源:本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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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林某玲,男,汉族,1979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91005XXXX,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掘尾南街XXXX,住广东省阳西县程村镇新合村,系阳江市XXXX果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人。

  申请人不服阳西县程村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关于责令停止施工和恢复植被复绿的通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4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明:阳西县程村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关于责令停止施工和恢复植被复绿的通知》,该通知书中查明内容表述为:经查,申请人在新湖水库边翻土备耕的地块位于新湖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为保护新湖水库饮用水源不受污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翻土种养作业,并按新湖水库管理部门要求做好复绿工作。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是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对外发生法律效果,对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成熟性、终结性的行政行为。而被复议的《关于责令停止施工和恢复植被复绿的通知》告知申请人停止翻土种养作业,做好植被复绿一事,是一个过程性、阶段性行为,并未对申请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决定:

  对申请人林某玲于2020年12月24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