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公开 > 行政复议

阳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1-13 09:24:21   来源:本网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申请人:王某强,男,汉族,1998年4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上洋镇双鱼城村委会XXXX,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980427XXXX。

  委托代理人:许某仙,女,汉族,1971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上洋镇双鱼城村委会XXXX,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711028XXXX。

  被申请人:阳西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县公安局),住所地阳西县向阳路5号。

  法定代表人:朱观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尹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曾闰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许某平,女,汉族,1942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上洋镇双鱼城村委会XXXX,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420818XXXX。

  申请人王某强不服被申请人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公行罚决字〔2020〕01132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予以受理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0年8月28日,第三人许某平闯入申请人房屋,期间不断地辱骂申请人及申请人家人,同时还用手去猛抓申请人,甚至还捡起地上的砖头碎块去砸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母亲许某仙,导致申请人及申请人母亲受伤。尽管如此,申请人并没有对第三人许某平进行还击,只是用手挡住第三人许某平的攻击,以免被第三人许某平进一步抓伤。在申请人被第三人许某平无理纠缠的整个过程中,申请人并没有采取任何方式打或伤害第三人。申请人根本没有殴打行为,申请人用手挡开第三人的肢体攻击属于自卫行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用手打了两巴掌许士平的嘴”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殴打他人”。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明显不当,应予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存在违法、错误之处,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8月28日19时许,值班民警接令后立即赶到现场,经了解,第三人许某平与申请人王某强在阳西县上洋镇双鱼城村委会坡头村XXXX(王某强家)附近处因土地问题发生肢体冲突,许某平坐在地上,自称头晕,身体无明显外伤,现场暂未发现其他人员受伤情况。

  在2020年8月28日19时许发案后,办案单位将该案受理进行调查。随后,分别对相关涉案人员许某平、王某强及现场旁证人员王某国、许某仙、李某、王某边、陈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材料,亦通知相关人员及时提交病历资料。初步调查,许某平与王某强因土地问题引发了肢体冲突,王某强用手打了两巴掌许某平的嘴,之后许某平用手抓王某强的手臂和捡地上的砖头碎扔王某强。双方均无明显伤痕。

  初步调查完成后,办案单位于2020年10月2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中许某平方认为王某强殴打老人,仍然坚持不愿意接受调解,要求依法处理,王某强方认为自己没有殴打许某平,亦坚持不接受调解。双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无法对该案进行调解结案。我局经审查该案案卷材料后,即于2020年10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许某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由于违法行为人许某平已年满七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王某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在对许某平和王某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分别告知了许某平和王某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权。

  本案,许某平与王某强在阳西县上洋镇双鱼城村委会坡头村XXXX(王某强家)附近处因土地问题发生肢体冲突,许某平和王某强确有殴打对方的违法行为。

  我局对王某强所作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正确。请求贵府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以下证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3.受案登记表;4.受案回执;5.执勤经过;6.王某强询问笔录;7.许某平询问笔录;8.王某国询问笔录;9.许某仙询问笔录;10.李某询问笔录一;11.王某边询问笔录;12.李某询问笔录二;13.陈某询问笔录;14.许某平诊断证明等;15.呈请延长案件办理期限审批报告;16.治安案件调解笔录;17.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18.行政拘留执行回执;19.许某平缴纳罚款回执;20.户籍证明。

  复议期间,第三人许某平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举证。

  本府查明:2020年8月28日19时许,第三人许某平与申请人王某强因土地问题引发了肢体冲突,王某强打了两巴掌许某平的嘴,之后许某平用手抓王胜强的手臂和捡地上的砖头碎扔王某强。

  2020年8月28日19时许,被申请人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2020年8月30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案,并进行调查。2020年9月27日,被申请人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0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和第三人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2020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后作出《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另查明:第三人许某平1942年8月18日出生,案发时已年满六十周岁。

  本府认为: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文明、理性地解决。申请人王某强打了两巴掌第三人许某平的嘴,侵犯了第三人许某平的人身权利,违反了治安管理秩序。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决定适当。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