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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1-13 09:22:49   来源:本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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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李某东,男,汉族,1944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40406XXXX,系阳西县新墟镇旧仓村大平经济合作社社员,住广东省阳西县新圩镇旧仓村委会XXXX。

  申请人:陈某仙,女,汉族,1947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470325XXXX,系阳西县新墟镇旧仓村大平经济合作社社员,住广东省阳西县新圩镇旧仓村委会XXXX。

  被申请人:阳西县新墟镇人民政府(下称新墟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姚振杰,职务:镇长。

  住所地:阳西县新墟镇新正街68号。

  委托代理人:姚兜赏,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某东、陈某仙不服被申请人新墟镇政府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称 

  鸡骨岭在1980年之前属于新墟镇旧仓村委会大平村集体所有,1980年大平村分开为大平一队和大平二队两个生产队,分队时原大平村的土地(含水田、坡地、林地等)也进行了重新分配,其中对鸡骨岭划分为:以岭顶南北方向火路为界,东面(即火路以上)划分给大平二队所有,西面(即火路以下)划分给大平一队所有。1982年国家实行分田到户政策时,大平二队的鸡骨岭地经当时落村工作队主持下又分到二队各个农户家庭(户主李某东、李某生、李某裔、李某维、李某清、李某生、李某春、李某伍、李某业、李某许、李某兴等),并经工作队协助,为各户村民办理了山林权证。

  申请人李某东(李某冬)分得鸡骨岭两块领地,一块在岭上(即现在涉案争议岭地),东至大路、南至与李某兴鸡骨岭岭地火路、西至队火路、北至与李某春鸡骨岭岭地火路。李某东分得鸡骨岭岭地后,曾在该岭地种植有湿地松、山楂树,现仍有少量松树以及山楂树一百多棵。

  申请人陈某仙系李某伍(已故)的妻子,当时李某伍分得鸡骨岭的土地东至大路、南至李秀冬鸡骨岭岭地、西至队火路、北至李秀青鸡骨岭岭地。李某伍夫妻在分得的鸡骨岭地上也种有松树。

  2014年国家建设铁路经过鸡骨岭,此时大平一队的鸡骨岭岭地被征收几十亩,征地款全部是李某新收取分给大平一队村民,大平二队村民没有分到一分钱。建铁路征收了大平一队部分鸡骨岭岭地后,大平一队余下的岭地后来又被一队承包给电白人种果树,承包款也全部是李旭新一队收取,二队村民也没有分到钱。从以上也可以看出,对鸡骨岭岭地一二队是分开的。大平二队的鸡骨岭岭地分给二队各村民后是由村民各自管理使用。

  2019年8月政府建高压线铁塔征用申请人李某东、陈某仙两户人在鸡骨岭的岭地,当时村长李某新隐瞒征地情况,私下将被征收属于申请人的岭地欺报是李某新和李某好、李某卓的土地,骗取了本应属于申请人的征地款。后来我们得知建铁塔征用地情况,要求李某新等人退回征地款给我们,李某新却称被征他们的用地。为此,申请人向新墟镇人民政府申请土地使用权属调处,然而,新墟镇人民政府却不顾事实,以申请人理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土地权属申请。

  被申请人新墟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了书面答复并举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单位依法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县人民政府予以维持,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我单位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府自受理后,经派员对争议地实地勘验和结合调查取证,已查明:大平村社集体在六、七十年代在鸡骨岭种植有松木,并于90年代将松木以村集体名义卖出,被答复人个人对争议地没有经营使用事实;被答复人所提交的阳江县山(自留山)林权证属第二联公社存,经查明此林权证在县一级没有第三联存档,且被答复人无法提供第一联林权证,无法支持被答复人方主张;大平村社集体于2020年8月15日召开了村集体会议,会议多数人签名确认鸡骨岭使用权未分到个户。

  二、《驳回申请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林权争议调处申请受理后,经调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由调处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驳回其申请的决定”,此案中,被答复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本府依法作出驳回其申请的决定。

  三、驳回申请决定书》程序合法。

  被答复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新墟镇人民政府申请调处与李某新、李某好、李某卓对鸡骨岭自留山林地权属争议,要求处理相关争议地。新墟镇政府予以受理,并派员深入调查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确定双方争议地的界至范围、面积等概况,并组织争议各方调解,因调解不成,于2020年11月5日依法重新作出了《驳回申请决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 受理呈批表、土地权属争议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4. 提交书面答复通知书、送达回证;5.土地权属争议受理公告、受理公告照片  ;6.维持争议土地现状通知书、送达回证 ;7.实地勘查通知、送达回证 ;8.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9.申请人所提交的阳江县山(自留山)林权证、阳西县自然资源局;10.大平村社的裁决土地权属申请书;11.会议记录、会议图片;12.阳西县新墟镇新圩村民委员会证明;13.调解会议通知、送达回证、调解会议签到表、调解记录;14.驳回申请决定书、送达回证。

  本府查明:申请人李某东、陈某仙与李某新、李某好、李某卓为鸡骨岭自留山林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申请人李某东、陈某仙向被申请人新墟镇政府申请调处。争议林地为鸡骨岭,座落在新墟镇旧仓村委会大平村。四至为:东至环鸡骨岭车路,西至织篢农场,南至环鸡骨岭车路、鸡骨岭,北至鸡骨岭,面积约13亩。

  申请人李某东、陈某仙与李某新、李某好、李某卓同为新墟镇旧仓村委会大平经济合作社社员,申请人李某东、陈某仙为大平二队社员,李某新、李某好、李某卓为大平一队社员。2019年8月,鸡骨岭兴建铁塔,兴建铁塔征地补偿款归大平村全体村民所有。申请人李某东、陈某仙没有分得补偿款,遂产生林地使用权权属纠纷。

  被申请人新墟镇政府调处该纠纷,进行了实地勘查,制作了争议地实地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图,经调查取证,组织争议双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适用《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调处申请。

  本府认为:根据《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是调处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和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李某东、陈某仙与李某新、李某好、李某卓对林地使用权发生纠纷,调处期间,申请人李某东、陈某仙分别提供了1982年《阳江县山(自留山)林权证》(第二联),并据此证主张部分争议林地使用权属。该证其中两栏分别记载有鸡骨岭的面积和四至范围,被申请人虽去函了阳西县自然资源局查询《林权证》的存档情况,但对该证其中两栏记载有鸡骨岭内容、四至范围以及是否包含双方争议林地的范围,被申请人没有进行调查取证和查证认定,即未依法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而作出《驳回申请决定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因此,本案《驳回申请决定书》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新墟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