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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1-13 09:19:23   来源:本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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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阳西县新墟镇社区XXXX经济合作社(下称南兴五社),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新墟镇社区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娟,社长。

  被申请人:阳西县自然资源局(下称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阳西县城情侣路1号。

  负责人:关则锋,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曾广峥,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发展,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兴五社认为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没有答复其关于长坑仔岭等8个岭头的征收土地批文所对应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向被征收人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文件(包括转款记录、领款人签字的文件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法,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予以受理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确定的期限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我社于2020年10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长坑仔岭、黎烦原屋背岭、猪乸岭、鸡屎岭、陷中岭、圆中岭、坭秋坑边岭、铜锣岭8个岭头的征收土地批文所对应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向被征收人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文件(包括转款记录、领款人签字的文件等)。但截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答复。

  对我社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请贵府依法支持我社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1.我局已履行法定职责,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我局门卫室于2020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来要求答复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书面申请。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我局迅速开展工作,但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比较复杂,我局业务股室通过仔细查询档案方找齐申请人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内有附件)及说明了理由,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公共事务参与权,不存在行政行为违法情况。

  我局主观上不存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置之不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现象。

  2.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申请行政复议与法相悖,不应产生申请行政复议之法律效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若从2020年10月17日起算,则我局的答复期限应当至2020年11月13日止。另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申请人应当自2020年11月14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显然,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申请行政复议与法相悖。再者,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的规定,我局于11月16日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并附相关材料,已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下列证据: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二、西自然资(公复)〔202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快递回单。

  本府查明被申请人2020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来要求答复公开长坑仔岭、黎烦原屋背岭、猪乸岭、鸡屎岭、陷中岭、圆中岭、坭秋坑边岭、铜锣岭共8个岭头的征收土地批文所对应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向被征收人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文件(包括转款记录、领款人签字的文件等)的政府信息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了西自然资(公复)〔202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向属地镇政府咨询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政府信息,公开了长坑仔岭、黎烦原屋背岭、猪乸岭、鸡屎岭、陷中岭、圆中岭、坭秋坑边岭、铜锣岭8个岭头的征收土地批文所对应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于2020年11月17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超过了20个工作日才作出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超过法定期限履行职责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但被申请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超过法定期限对申请人南兴五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