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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1-13 09:17:36   来源:本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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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阳西县新墟镇社区XXXX经济合作社(下称南兴五社),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新墟镇社区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娟,社长。

  被申请人:阳西县新墟镇人民政府(下称新墟镇政府),住所地阳西县新墟镇新正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姚振杰,镇长。

  委托代理人:郭贤,新墟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姚兜赏,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兴五社认为被申请人新墟镇政府没有答复其关于长坑仔岭等15个岭头的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法,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予以受理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我社于2020年10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长坑仔岭、黎烦原屋背岭、猪乸岭、鸡屎岭、长坑仔鱼塘、陷中岭、圆中岭、坭秋坑边岭、白鹅行路上下岭、大坑坡岭、大坑尾岭、堡宴岭、铜锣岭、石陂头岭(又名马鞍岭)、大陂15个岭头的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文件(包括转款记录、领款人签字的文件等)。但截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答复。

  对我社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请贵府依法支持我社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1.我单位在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2.经查实,申请人提出的关于长坑仔岭等15个岭头,其中长坑仔岭、猪乸山、白鹅行路上下岭、堡晏岭、大坡5个岭已查实资料已被征收,上述被征收土地属于南三队、南四队、南五队、三寨二、塘岩村集体、边海九队等的。其中长坑仔岭属于南三队、南五队,分别于2011年、2014年签领取得补偿款;猪乸山属于边海九队、三寨二村、三寨二队、塘岩,分别于2011年、2012年、2013年签领取得补偿款;白鹅行路上下岭属于南二队,于2013年签领取得补偿款;煲宴岭属于南三队、南四队、南五队,分别于2013年、2014年签领取得补偿款;大坡属于南三队、南五队,于2013年签领取得补偿款。剩下的其他地块没有找到相应材料,可能是属于其他队的,也可能属于同一地块不同经济合作社土名的叫法不相一致的缘故或者其他原因。

  我单位已对申请人的申请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答复,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征收土地补偿款签领表等证据。

  本府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要求答复公开长坑仔岭、黎烦原屋背岭、猪乸岭、鸡屎岭、长坑仔鱼塘、陷中岭、圆中岭、坭秋坑边岭、白鹅行路上下岭、大坑坡岭、大坑尾岭、堡宴岭、铜锣岭、石陂头岭(又名马鞍岭)、大陂共15个岭头的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文件(包括转款记录、领款人签字的文件等)的政府信息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至今未予以答复。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超过了20个工作日不予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明显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新墟镇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南兴五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