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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1-13 09:14:23   来源:本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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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罗某练,男,汉族,广东省阳西县人,1956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619560102XXXX,住阳西县织篢镇奋兴路XXXX,原系阳西县水上运输一公司(下称水运一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 某,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阳西县自然资源局(下称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阳西县织篢镇情侣路1号。

  负责人关则锋,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曾广峥,县自然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叶发展,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罗某练不服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西自然资(公复)[2020]18号,下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予以受理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1.《水运一公司职工建筑物测绘及青苗清点结果公示》文件及附表;2.2019年6月30日作出的《水运一公司青苗补偿情况表》(阳西县滨江北路征拆项目)文件;3.2019年6月30日作出的《水运一公司房屋补偿情况表》(阳西县滨江北路征拆项目)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水运一公司在册职工。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一、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与贵府答复内容明显矛盾,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被申请人答复称: “因不涉及我局职能,无相关资料,建议申请人向有关职能部门咨询。”2020年10月22日,申请人收到贵府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罗某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 (西府办公开[2020]10号),称: “本机关没有制作和保存。…建议直接向阳西县自然资源局咨询”。

  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途径及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因不涉及我局职能,无相关资料,建议申请人向有关职能部门咨询。”未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途径及方式。被申请人作为阳西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中各类文件的制作和保存机关比申请人更加便利,而被申请人消极答复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三、被申请人具有规划计划、建设用地预审审批、土地管理等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被申请人的官网信息公开指南显示,自然资源政府信息一级分类为机构职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建设用地预审审批、土地管理、矿政管理、地质环境管理、测绘管理、林业管理、海洋管理、综合管理十一类。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土地管理相关的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已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没有参与涉及水运一公司的青苗补偿和房屋补偿工作。通过查询档案,无法找到申请人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而且案涉滨江北路的征地工作比较复杂,期间负责征地的部门几经变更,被申请人亦无法准确判断具体哪一行政机关存放相关档案资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及说明了理由,并邮寄送达申请人。所以,被申请人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了必要的书面告知职责,完全遵守法律规定,没有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公共事务参与权,不存在行政行为违法情况。

  二、被申请人不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制作、保管部门,申请人所申请的行政主体不适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以及《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据此可知,被申请人不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再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被申请人没有房屋、青苗征收与补偿的职权,因此也没有申请人所要求相关的政府信息。故此,申请人所申请的行政主体不适格。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3.中共阳西县委办公室 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府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水运一公司职工建筑物测绘及青苗清点结果公示》文件及附表;2.2019年6月30日作出的《水运一公司青苗补偿情况表》(阳西县滨江北路征拆项目)文件;3.2019年6月30日作出的《水运一公司房屋补偿情况表》(阳西县滨江北路征拆项目)文件。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邮寄给申请人,答复称:“因不涉及我局职能,无相关资料,建议申请人向有关职能部门咨询”。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自然资源、城镇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能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密切相关。即使该信息不为被申请人制作或者获取、保存的,其也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有义务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单位)及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答复,未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应予以撤销。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点的规定,本府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