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结,男,汉族,1955年3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联安村委会六舞垌新村XXXX,现住广东省阳西县新城二区吉安三街XXXX,身份证号码:44172119550308XXXX。
被申请人:阳西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阳西县城情侣路1号。
负责人:关则锋,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姚中兴,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文华,广东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玺,男,汉族,1967年5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联安村委会六舞垌村XXXX,身份证号码:44172119670509XXXX。
申请人张某结认为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没有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5-0337,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对涉案土地上的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于2021年8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予以受理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切实履行土地管理职责,依法执行《处罚决定》,对涉案土地上的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恢复原状。
申请人称:阳西县织篢镇联安村委会六舞垌路口附近玉德果场的涉案地块,原是上世纪80年代退伍兵张玉德(联安村原村民)借用申请人家族的部分土地经营种植的水果园。上世纪90年代张某德擅自将该涉案地块交给其弟张某玺。2013年起,张某玺非法占用该涉案地块建筑房屋。申请人和家族成员为维权,多次请求被申请人(原阳西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原县国土局)和织篢镇人民政府出面制止,以免侵权后果扩大。期间,被申请人(原县国土局)曾在涉案土地的电线杆上张贴西国土资执法字(2013)第0030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张某玺的违建行为一直没有停止。2015年,张某玺变本加厉,又将涉案土地内的部分地块非法出让给一名叫邓某盛的沙扒人士继续建房,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答复已经立案处理,并提供了一份阳西县国土资源局织篢管理所致织篢镇政府的《关于张某玺在联安村委会鹿舞垌路口附近违法建房的情况报告》给申请人,以示被申请人正依法处理中。但自此之后,被申请人从未正式向申请人作过任何官方回复。2021年1月13日,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西国土资执法字(2013)第0030号案的执法进展。
2021年7月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送达的西自然资(公复)〔2021〕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被申请人(原县国土局)于2015年12月4日针对织篢镇六舞垌村村民张某玺在联安村委会鹿舞垌路口(玉德果场)非法占用土地108平方米建房的违法行为作出过《处罚决定》,其行政处罚内容是:1.按每平米10元进行罚款,罚款共1080元;2.限期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但被申请人又称日张某玺缴交了1080元罚款,但未履行限期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当时考虑到社会稳定方面的因素,没有将该案件移交法院。
事实证明,被申请人存在着虚假执法的问题。张某玺违法建筑不仅没有被依法拆除,反而在被申请人已给予过行政处罚的执法幌子的保护下得以顺利竣工,至今仍然屹立在涉案土地上。正因如此,申请人以及本家族成员的财产权益在这么多年来一直处于被侵害的状态。被申请人没有将该案件移交法院强制拆除,是对国家法律的故意践踏,制造了更加不稳定的社会矛盾。
被申请人明显存在着假处罚真放纵的问题。被申请人在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之后,该案的所谓行政处罚便没有了下文。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没有将该案件移交法院的合法性。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张某结与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执行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应驳回其复议申请。张某结没有案涉土地合法的权属证明,也没有循法律渠道向政府土地权属纠纷调处部门申请权属纠纷调处,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与张某玺行政处罚案存在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依职权对张某玺作出《处罚决定》,该处罚的执行与否与张某结没有利害关系,张某结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应驳回其复议申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并非行政复议的范围,应驳回张某结的复议申请。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并非必经程序,可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视情况决定申请与否,不具有可复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处罚执行的手段之一,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视情况决定是否申请,并非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必经程序。因此,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不具有可复议性,应驳回张某结的复议申请。
张某结不具备提出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恳请驳回其的复议申请。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以下证据:1.《处罚决定》及送达回证;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015-005)及送达回证;3.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本府查明:张某玺擅自占用阳西县织篢镇联安村委会六舞垌村玉德果场一块土地建设房屋。2015年12月4日,原县国土局作出《处罚决定》,对张某玺处罚如下:1.按每平米10元进行罚款,罚款共1080元;2.限期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次日,原县国土局将《处罚决定》送达张某玺。张某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月14日,张某玺缴交了罚款1080元。迄今为止,张某玺未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房屋。原县国土局和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均未将《处罚决定》的第2项内容交付强制执行。
另查明,2019年2月20日,全县进行机构改革,被申请人承继了原县国土局的职责。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县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严肃处理。对第三人张某玺作出《处罚决定》后,被申请人本应严格全面地执行《处罚决定》,但至今未拆除张某玺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的房屋,履职不当。申请人张某结依法应先向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处罚决定》,其直接向复议机关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于法无据。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张某结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