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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1-12 17:33:32   来源:本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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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阳西县新墟镇XXXX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墟仔社),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新墟镇社区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锋,社长。

  被申请人:阳西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情侣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关则锋,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郑世惠,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文华,广东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阳西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福兴一街5号。

  法定代表人:黄义科,局长。

  申请人墟仔社不服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不动产权登记证》[粤(2021)阳西县不动产权第0003210号,以下简称《不动产权登记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予以受理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动产权登记证》,重新确认《不动产权登记证》登记的土地为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称:《不动产权登记证》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申请人的,但该证却错误地登记为权利人是第三人财政局,同时被申请人伪造图案,把没有关系的土地用图连在一起。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从未办理转让、征收手续,且申请人持有1962年的《土地房产所有登记证》,应当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动产权登记证》,重新确认《不动产权登记证》登记的土地为申请人所有。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该案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人不是适格的复议主体。

  1998年3月26日,新墟工商所申请补办新墟镇农贸市场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即粤〔2021〕阳西县不动产权第0003210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土地,下简称“市场用地”),经新墟镇建设办公室和新墟镇土地管理所审查和逐级呈批,县国土局于2000年10月24日同意补办该市场5378.7平方米土地及地上617.5平方米办公楼的用地手续,2000年11月16日阳西县政府核发西府国用(2000)字第7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发证行为当时与申请人有关,但至今已过去近2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该发证行为已过复议期限,此后的转移登记与申请人不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适格的复议主体,应驳回其复议申请。

  二、粤(2021)阳西县不动产权第0003210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土地历史来源清晰、合法,申请人称登记的土地没有合法来源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其请求撤销上述不动产权登记证及重新确认登记土地为其所有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

  新墟工商所申请补办市场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交了其上级主管部门阳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申请材料《关于新圩镇农贸市场用地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申请》,《申请》中载明:“该市场用地来源于1977年12月,始建于1978年12月,由新墟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意征用,经阳江县及阳西县工商局投资建设”。申请材料除上述用地申请外,还有用地地地形图等。2000年10月24日,答复人(原阳西县国土局,下同)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颁布<阳江市城镇国有土地登记发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阳府〔2000〕31号)第八条第(六)项“城镇旧城区内祖居自管房、承租公地建房所占用土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其他历史遗留土地,须提交人民政府各时期制发的有效契约或正式文件;属落实政策退还的土地,须提交落实政策部门原来的经办文件或材料。因历史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属个人用地须提供当地居民委员会及四邻书面证明材料;属单位用地则提供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和见证人的旁证材料。此类材料须经国土部门确认其有效性”之规定,经新墟镇建设办公室和新墟镇土地管理所审查和逐级呈批,县国土局同意补办该市场5378.7平方米土地及地上617.5平方米办公楼的用地手续,核发西府国用(2000)字第7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2年7月8日,因阳西县工商局将上述市场用地转让给阳西县市场物业管理站,答复人根据申请依法将该土地转移登记到阳西县市场物业管理站名下,核发西府国用(2002)字第2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21年2月1日,因政府回收国有资产,答复人根据第三人阳西县财政局及案外人阳西县市场物业管理站的申请,依法核发粤(2021)阳西县不动产权第0003210号不动产权证书,即本案争议的产权登记。

  2021年7月19日,阳西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的批复,协议将粤(2021)阳西县不动产权第0003210号不动产权证登记的该房地产共同宗地面积5378.7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456.67平方米划转给阳西县山海食品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海公司),答复人根据县财政局及山海公司的申请依法办理了该不动产转移登记,现属产权归属于山海公司。

  三、粤(2021)阳西县不动产权第0003210号不动产权证书申请登记的材料完备、客观,答复人的行政登记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2021年2月1日,第三人阳西县财政局及案外人阳西县市场物业管理站向答复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案所涉位于阳西县新墟镇新正街的新圩市场。答复人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受理该申请。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合法、有效,完全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并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要求进行查验,确认。据此,答复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转移登记的内容记载于登记簿后向阳西县财政局核发了该不动产权证书,即粤(2021)阳西县不动产权第0003210号产权证书。

  四、答复人向阳西县财政局核发粤(2021)阳西县不动产权第0003210号不动产权证书的行政登记行为职权依据明确、法律适用正确。

  答复人及下属阳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是依法成立并被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核定行使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2021年2月1日,答复人受理阳西县财政局、阳西县市场物业管理站申请阳西县新墟镇新正街新墟市场转移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2021)阳西县不动产权第0003210号的职权依据、法律适用依据主要为《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至第二百一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原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4.8.2、9.3.3、9.3.4条等规定,依据明确,法律适用正确。

  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以下证据:1.《建设用地呈批表》《关于新圩镇农贸市场用地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申请》《阳江市人民政府颁布<阳江市城镇国有土地登记发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阳府〔2000〕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西府国用〔2000〕字第734号);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登记呈批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西府国用〔2002〕字第253号);3.《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广东增值税发票、税收缴款书、资产划转协议、授权委托书、批复、不动产权证书(粤〔2021〕阳西县不动产权第0003210号);4.《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西府国用〔2002〕字第253号)《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0194940号)、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存根;5.免征税说明、县政府批复(西府复〔2020〕102号);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表(分户)》、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

  第三人答复称:

  一、案涉资产为国有资产,答复人依据县政府批复获取案涉国有资产。

  根据《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回收县物业站蒲牌市场等12个市场的批复》(西府复〔2020〕102号),案涉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答复人的上一手持有人为县物业站,答复人依据县政府批复文件从县物业站手中获取案涉国有资产,并依法将案涉国有资产办理登记在答复人名下符合批复规定,取得粤(2021)阳西县不动产权第0003210号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合法合规、

  二、答复人获取粤(2021)阳西县不动产权第0003210号不动产权登记证的行为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影响其合法权利,申请人不是行政相对人,其无权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答复人的前手是县物业站,答复人仅是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复办理更名变更手续。在申请人没有否认县物业站对案涉国有资产享有合法权利的情况下,认为答复人的变更登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申请人亦不是行政相对人,无权提起行政复议。

  三、申请人主张的土地权属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实际是对土地权属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国有资产的部分土地为其集体土地。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法办法所称的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申请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岀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复议。

  第三人向本府提交了以下证据:1.县政府批复(西府复〔2020〕102号);2.县政府批复(西府复〔2020〕233号);3.市属各县(市)移交市场情况统计表;4.关于新圩农贸市场土地来源的事实及理由。

  本府查明:1998年3月26日,原县工商局新圩工商所申请补办新圩镇农贸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0年11月16日,县政府颁发了西府国用(2000)字第7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给原县工商局新圩工商所,该证登记的土地面积为5378.7平方米。

  2002年7月8日,原县工商局将该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县市场物业管理站,并申办转移登记。同年7月15日,县政府将该土地使用权确认给县市场物业管理站,颁发了西府国用(2002)字第2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注销了西府国用(2000)字第7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20年6月1日,县政府决定将该市场回收交付县国资部门管理。2021年2月7日,县财政局和县市场物业管理站共同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西府国用(2002)字第2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4.《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回收县物业站蒲牌市场等12个市场的批复》文书;5.不动产权属转移完(免)税情况说明;6.委托材料。县自然资源局经过查验,确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一致,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完税或者缴费凭证齐全。次日,县自然资源局颁发《不动产权登记证》给县财政局。

  本府认为:县自然资源局受理县财政局和县市场物业管理站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申请后,经过查验,确认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有关证明材料、文件齐全,且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县自然资源局颁发《不动产权登记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决定适当,应予以维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不动产权登记证》。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4.8.2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

  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

  6.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

  7.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海域使用金或者相关税费的;

  8.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9.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0.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3.3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9.3.4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申请转移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是否一致;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被查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4.涉及买卖房屋等不动产,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受让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一致。

  5.设有抵押权的,是否已经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6.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7.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是否已提交土地价款和税费缴纳凭证;

  8.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9.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