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罗某练,男,汉族,1956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XXXX,公民身份号码44072619560102XXXX。
委托代理人:李保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阳西县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阳西县县政府大院6号楼一层101-112。
法定代表人:关则锋,主任。
申请人罗某练向被申请人县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为由,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明:2021年3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为:1.《阳西县水上运输一公司职工建筑物测绘及青苗清点结果公示》文件及附表;2.《阳西县水上运输一公司青苗补偿情况表》文件;3.《阳西县水上运输一公司房屋补偿情况表》文件。2021年7月2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为由,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履行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职责期限为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应为2021年4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为被申请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已超过该期限。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对申请人罗某练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