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某彪,男,汉族,1965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儒洞镇新桥村委会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651219XXXX。
被申请人:阳西县公安局儒洞派出所(以下简称儒洞派出所),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儒洞镇G228国道边。
法定代表人:吴骆,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江,儒洞派出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陈某,男,汉族,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儒洞镇新桥村委会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60816XXXX,系同村村民陈某高的儿子。
申请人陈某彪不服被申请人儒洞派出所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公行罚决字〔2021〕00539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予以受理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第三人陈某进行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由于陈某等人听信坟墓风水“压龙脉”一说,要求挪动林某之墓(陈某彪和陈某的母亲),我方不同意。从4月23日起,陈某等人开始对我和我家人进行辱骂、诅咒和寻衅滋事,过程如下:
一、4月23日起,陈某一家开始向我家挑事引起争端,多次向我家采取恶劣态度沟通,期间辱骂诅咒。
二、4月27日,陈某和其父母亲陈某高夫妇在我家门口外,对我和我家人进行辱骂和诅咒,我和家人都非常克制,没有与他们争吵,同时还多次主动沟通,但对方还是继续辱骂和诅咒。期间还扬言要去挖我母亲坟墓。并且对方在已知我妻子患有心脏病史的情况下不克制挑衅,导致我妻子陈拉[有心脏病(动过2次大手术,不能受惊)]当天受惊后就出现头晕等症状。
三、4月28日早上,陈某和陈某高夫妇又在我家门口外,对我和我家人进行辱骂和诅咒,我和家人一样非常克制,我妻子陈拉因为对方的辱骂和诅咒,心脏病复发去当地诊所打吊针治疗。
四、4月29日早上,陈某和陈某高夫妇直接上门对我和我家人进行辱骂和诅咒,并且在激烈争吵中陈某多次推搡我哥陈某,并且想殴打陈某,陈某冷静坐着不与其对抗,期间陈某冲去抢夺我儿子手机想毁灭当场拍摄其不当行为的证据。事后陈某跑回家中持刀上门到现场想砍我和家人,在犯罪过程陈某被旁人阻拦未造成我和家人身体伤害,事后我立即报警,警察上门才最终阻止事件,并带两方到派出所录口供,没有对陈某等人进行拘留和处罚。
五、4月30日,经儒洞镇政府的综治办相关人员到现场测量,确认我母亲之墓合法合规,并严肃批评陈某等人,警告陈某等人不允许再挑事。
经公安近一个月多次传唤到派出所录口供调查,最终于5月26日结案,对陈某进行口头警告和罚款500元,不作行政拘留处罚(理由是陈某没有伤到人)。我方认为派出所对陈某等人的寻衅滋事行为判的太轻,不同意和解。
陈某已经触犯《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对未遂犯陈某应该进行行政拘留,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1年4月29日11时许,我所接到110指令称,在阳西县儒洞镇新桥村委会老代村发生争吵,并有人持刀威胁,要求出警处理。接到指令后,我所值班民警即时赶往现场进行依法处置,并及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先后对双方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进行询问了解。经查,2021年4月29日11时许,陈某彪、陈某等人与陈某高、陈某等人因墓地一事在阳西县儒洞镇新桥村委会老代村陈某彪家门口发生争吵,陈某高认为陈某彪母亲的山坟影响了其家的风水,要求陈某彪将其母亲山坟迁走,陈某彪认为其母亲山坟与陈某高太公的山坟距离有40米,不会影响陈某高家的风水,不肯迁坟,双方因此事争吵激烈,陈某高的儿子陈某认为其父母被陈某彪等人殴打了,跑回家拿了两把菜刀到陈某彪家门口,陈某高怕陈某砍伤他人,就把陈某拦回家了,现场无人员受伤。
在2021年4月29日11时许发案后,我所将该案受理为“陈某威胁他人安全案”行政案件进行调查。随后,分别对相关涉案人员陈某彪、陈某和陈某高、陈某及现场旁证人员林某、邱某、陈某花、钟某、陈某、陈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材料。
调查完成后,我所积极联系组织双方涉事人员进行治安调解。我所于2021年5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双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无法对该案进行调解结案。我所经审查该案案卷材料后,于2021年5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陈某处以罚款伍佰元。在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分别已告知了陈某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权,陈某表示无异议后签名按指纹确认。
本案,陈某彪、陈某等人与陈某高、陈某等人因墓地一事在阳西县儒洞镇新桥村委会老代村陈某彪家门口发生争吵,陈某持刀到现场,确有威胁他人安全的违法行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陈某、陈某高、陈某彪、陈某询问笔录和证人林某、邱某、陈某花、钟某、陈某、陈某的询问笔录。
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以下证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3.受案登记表;4.受案回执;5.执勤经过;6.陈某询问笔录;7.陈某高询问笔录;8.陈某彪询问笔录;9.陈某询问笔录;10.林某询问笔录;11.邱某询问笔录;12.陈某花询问笔录;13.钟某询问笔录;14.陈某询问笔录;15.陈某询问笔录;16.传唤经过;17.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18.现场检测报告书;19.现场照片;20.治安调解协议书;21.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22.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受害人);23.陈某缴纳罚款回执;24.户籍证明。
复议期间,第三人陈某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举证。
本府查明:为陈某彪母亲的坟墓是否需要迁移的问题,陈某高与陈某彪产生纠纷。2021年4月29日10时许,双方在陈某彪家门口激烈争吵。陈某以为其父母被陈某彪等人殴打了,遂从家里取来两把水果刀赶到现场,并声称要砍杀陈某彪。陈某高、陈某(同村村民)予以阻拦。后经新桥村干部劝说,冲突双方各自散去。此次冲突没有造成人员受伤。被申请人查明的事实与上述事实相符。
当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案,并进行调查。2021年5月26日,被申请人组织陈某彪和陈某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同日,被申请人告知陈某享有的陈述、申辩权,陈某没有提出陈述与申辩,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对陈某处以罚款500元。
本府认为:申请人陈某彪与陈某高发生的祖坟迁移纠纷,双方应当文明理性地解决。第三人陈某持刀到争吵现场,并声称砍杀申请人陈某彪,虽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构成了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秩序。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决定适当,应予维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儒洞派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