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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1-12 16:30:47   来源:本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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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陈某远,男,汉族,广东省阳西县人,1971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711227XXXX,住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西湖居委会桥平三路XXXX,电话:1380972XXXX。

  被申请人:阳西县自然资源局(下称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阳西县织篢镇情侣路1号。

  负责人关则锋,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姚中兴,县自然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文华,广东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陈某远不服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西自然资执法字〔2020〕10号),下称《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予以受理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擅自占用位于阳西县织篢镇大环村委会长湖寨村新325国道与旧325国道交叉路口边一块面积989.77平方米的土地围蔽建设星铁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不存在占用土地行为。

  一、涉案土地原属织篢镇大环村委会长湖寨村村民禤某伟、禤某辉、禤某河、禤某道、禤某灿、禤某权等六户村民所有。2011年12月29日,申请人与上述六位村民签订《租用旱地合同书》,由申请人租赁六人在长湖寨村大路坑(土名)西北边早地(即涉案土地)合共1.89亩搞种植项目,其中禤某伟旱地0.594亩、禤某辉0.543亩、禤某河0.244亩、禤某道0.249亩、禤某灿0.169亩、禤某权0.09亩;租赁时间60年,即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71年12月30日止:租金按每亩每年666.7元计算,一次性付清(已付),合同订立时,双方丈量确认各人旱地面积,并制作村民领款明细表,由申请人将租金支付给出租人,出租人在领款明细表签名即确认合同生效。为避免日后争议,并由上述六人签写转让土地契约一份给申请人。此后,上述涉案土地一直由申请人经营使用,申请人曾在该土地种植过番薯、木薯、豆子等农作物,多年来从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可见,申请人对上述涉案土地已通过承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承租后一直经营种植十多年,2020年8月份,申请人围蔽该租赁土地拟经营大棚农作物,并无违反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属擅自占用土地不符合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完全享有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不存在占用土地的事实。

  二、申请人经营上述涉案旱地十多年来,第三人织篢镇大环村XXXX经济合作社从来没有向申请人提出阻止,更未曾提出该旱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所有。事实上,村集体的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家实行分田到户政策时已经分配给了各农户,村集体是享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已分配给各农户。而涉案旱地正是长湖寨村集体分配给村民禤某伟、禤某辉、禤某河、禤某道、禤某灿、禤某权等六户人使用的耕地。六户村民将上述旱地合法租赁给申请人后,申请人即取得该旱地的使用权。因此,被申请人作出责令申请人退回土地给第三人阳西县织篢镇大环村XXXX经济合作社,并对申请人进行罚款的处罚决定明显是错误的,是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从而作出错误的处罚结果。因此,申请人现特向阳西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恳请阳西县人民政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新查清事实,依法撤销阳西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被申请人调查的事实与收集的证据。被申请人在巡查时,发现陈某远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阳西县织篢镇大环村委会长湖寨村新325国道与旧325国道交叉路口边一块土地建设星铁棚。经核查,该被占用土地的地类属早地,在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属于耕地,对应《土地管理法》三大地类中属于农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属一般用地区。2020年8月开始,申请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向阳西县织篢镇大环村委会长湖寨村租赁的上述989.77平方米土地进行围蔽建设(其中搭建铁棚272. 18平方米、搭建铁皮房57.94平方米、建造水池23.55平方米)。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正当。被申请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案的违法事实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查处,在查处过程中履行了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线索登记、立案、现场勘测、调查取证、案件调查终结、合议、审批、事先告知送达、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没有提出申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处罚审批、处罚、作出决定及送达、催告等程序,被申请人的前述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没有违反合法、合

  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陈某远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阳西县织篢镇大环村委会长湖寨村新325国道与旧325国道交叉路口边一块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作出"1.责令退还土地; 2限期15天拆除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四)按占地面积3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29693.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的内容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合法、合理原则。

  被申请人在通过现场勘测、拍照、询问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核查土地现状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定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已充分考虑申请人的行为情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作出处罚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适当,并无违反合法、合理原则。

  二、申请人陈述承租案涉土地拟经营大棚农作物与事实不符。种植农作物需要采光,搭建星铁棚、铁皮屋这种完全遮挡阳光的建筑物,显然违背农作物生长规律,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如此陈述,不过为逃避处罚而作的附会之言。

  三、申请人陈述“案涉土地系承租所得且十多年来从没有第三人提出异议”,并非阻却违法的事由案涉土地为农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使申请人合法租用土地,也不能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用农地变更为建设用地。其陈述的内容并非阻却违法事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申请人关于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复议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的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现场勘测笔录;2.土地现状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3.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对证人的询问笔录;4.现场图片;5.租用旱地合同书;6.委托书、营业执照、资格证、红线图、2019年影像图;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根;9.违法线索登记、违法线索核查报告;10.立案审批表;11.土地违法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2.送达地址确认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本府查明: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在巡查中发现申请人陈某远在阳西县织篢镇大环村委会长湖寨村新325国道与旧325国道交叉路口边的旱地上围蔽搭建星铁棚,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调查,经现场勘测、调查取证、集体合议审理、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处罚决定审批等,于2020年12月10日对申请人作出:1.责令陈某远退还非法占用围蔽面积989.77方米的土地给阳西县织篢镇大环村长湖经济合作社;2.限期15天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按照占地面积989,77平方米处30元/m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陆佰玖拾参元壹角(¥29693.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履行催告等程序。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和法制审核。

  另查明,2011年12月28日,申请人陈某远向织篢镇大环村委会长湖寨村村民禤某伟、禤某辉、禤某河、禤某道、禤某灿、禤某权租赁涉案土地,合计1.89亩,期限60年。该块土地为旱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土地用途属一般农用地。2020年8月,申请人将该旱地围蔽,搭建了星铁棚272. 18平方米、铁皮房57.94平方米,建造水池23.55平方米,尚有空地636.1平方米。

  本府认为:对申请人使用涉案土地是否改变农用地的性质,被申请人尚未查明,认定事实不清。对给予当事人较重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本案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范围,被申请人未经法制审核,且未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而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程序违法。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府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责令其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