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卢某朝,男,汉族,1953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程村镇新光村委会根竹山新村XXXX,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530825XXXX。
被申请人:阳西县程村镇人民政府(下称程村镇政府),住所地阳西县新墟镇新正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江,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烙,程村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泽豪,程村镇政府工作人员。
申请人卢某朝认为被申请人程村镇政府超出规定时间没有作出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违法,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予以受理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的职责。
申请人称:我是阳西县程村镇新光村委根竹山村人,因本村村民卢某松强抢土地建私房一事,程村镇政府终止调解。阳江阳东区人民法院判决责令程村镇政府对该土地权属作出处理。程村镇政府在2020年7月7日发出受理通知书,现已超过有关规定处理时间没有作出处理决定,已严重失职。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府到新光村委会,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卢某松建房的情况,经调查,该争议地称西场用地(卢某松建房用地),座落在阳西县程村镇新光村委会根竹山村村场西部,该地东至卢某松房屋内,南至卢某旭地边,西至空地,北至卢某治屋边,卢某新、卢某朝牛栏间旧址地边。现该地已建成两房半房屋(卢某松房建)。争议地系卢某松建造房屋用地内的西边,呈长方形状,长8.9米,宽2.65米,面积约25平方米。下一步我们将组织双方以及村委会干部开展调解会,作进一步调处。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勘验笔录和现场调处情况图片等证据。
本府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受理申请人与卢某松土地权属纠纷一案。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处理决定。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受理土地权属纠纷案,应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在受理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作出处理决定,违反了《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不按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程村镇政府在6个月内对申请人卢某朝与卢某松土地权属纠纷一案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