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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发布日期:2021-03-22 08:10:12   来源:阳西县人民政府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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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府令〔2021〕1号

  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林业生态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森林防灭火实际,特发布《阳西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内,在禁火区域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灰积肥、烧田基草、烧马蜂窝、蛇鼠、丢烟头火种、烤火、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严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擅自炼山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四)未经镇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登记和检查,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山。

  (五)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携带火源、火种进入禁火区域。

  (六)易诱发森林火灾的严禁其他野外用火活动。

  四、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宣传森林防灭火知识,自觉履行森林防灭火责任,教育和带动亲友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做好森林防灭火和义务宣传的典范。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发动本单位人员积极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的,应当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森林火警电话:0662-5522666,12119或拨打110报警。当地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文件有效期为5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