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西府〔2024〕13号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直属各单位:
《阳西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县政府党组会议、九届10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司法局反映。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阳西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阳西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县政府人事任免决定和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不适用本规定。
县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县实际,确定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原确定程序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县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第六条 县府办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统筹协调;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调研起草、征集意见、论证评估和决策执行等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局应当对开展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八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九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的执行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阳西建设考评和县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督察(依法行政考评)的内容。
第十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保密和信息公开的规定。
第二章 决策编制程序
第一节 决策起草
第十一条 县府办、县司法局负责每年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代拟稿,县府办印发通知,向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县级各单位收集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
各镇(区)各单位根据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省、市重点决策部署、县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本单位职能,提出本年度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其他相关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政府、县级各职能部门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可以只提出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和主要理由,由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县府办、县司法局应对征集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进行研究论证,结合省、市重要决策部署、县重点工作安排等实际情况,共同对各镇各单位报送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进行研究筛选,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制定印发本年度《阳西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在县政府网站公布。
决策承办单位一般应由决策事项建议单位担任。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决策事项建议单位提出牵头和协办单位报县政府确定。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起草、征集意见、评估论证等工作。
列入《阳西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应当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起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起草。委托第三方起草的,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范围、工作质量要求、费用及支付方式、双方主要权利义务、成果归属等内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第十四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有关部门、镇(区)政府(管委会)等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作出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不予采纳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决策承办单位与相关单位意见存在分歧的,应主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以及具体理由和依据。
有关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并对不同方案的优劣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拟订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六条 涉及信用措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信用措施审查机制的要求,征求县发改局的意见。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社会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应当征求公众意见而未征求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决策前通过座谈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县政府应当加强公众参与网络平台建设,集中发布信息、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并通过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途径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支持决策承办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草案说明应当包括:
(一)决策的必要性等基本情况介绍;
(二)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情况;
(四)主要内容说明;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政策问答、举例说明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具体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应当举行听证会而未举行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第二十二条 以座谈会、社会调查、网络平台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通过电话、书面、网络等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咨询论证,并做好专家论证的支持与保障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咨询费。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书面咨询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召开论证会的,应当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专家论证具体程序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召开专家论证会应当如实记录专家提出的意见,形成专家论证记录。
第二十八条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有专家署名、专业机构盖章。
第二十九条 专家、专业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一)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决策是否符合实际,出台时机和执行条件是否成熟;
(二)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实施对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财政收支、安全生产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分析;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家论证的基本情况;
(二)专家的主要意见;
(三)意见研究采纳及修改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专业机构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未进行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一般应当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咨询,但专家库不能满足条件或者情况特殊的,可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选择。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县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评估方法和评估依据;
(三)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四)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五)风险评估结论和相应建议;
(六)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三十五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进行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且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仍不能将风险降低至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前,应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研究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单位集体讨论。
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送请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合法性审查提出倾向性意见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
第三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按照《阳西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或者说明,并将决策草案及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并报送县政府审定。提交县政府后,发现仍需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的,由县府办结合修改涉及的内容,决定是否再次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县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请示;
(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履行决策启动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的材料,主要包括相关单位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材料;
(六)决策事项涉及信用措施的,应当按照信用措施审查机制的要求,同时提供县发改局的意见;
(七)决策承办单位事先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材料;
(八)县司法局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九)政策解读材料;
(十)其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
县府办在办文过程中应当严把决策程序关,确保重大行政决策遵循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必经程序。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县府办应当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及时补齐或作退件处理。
第四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四十一条 县府办认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提交县政府讨论决定的,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报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认为不能提交讨论决定的,按程序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决策承办单位、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其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县政府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作出决定。县政府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当由县政府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当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等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县府办应当及时通过县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围绕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阐释政策,及时发布权威解读。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决策后评估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跟踪执行效果。应当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工作标准及具体进度要求等事项,并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每半年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县府办应当按照县政府部署要求,统筹做好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有权机关在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发现决策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反馈,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决策执行单位整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八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等相关法定程序;情况紧急的,县政府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但是必须记录在案,并于事后在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决策承办或者决策执行等相关单位承担评估具体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单位”):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县政府认为有必要。
评估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对于实施周期较长的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单位或者受委托评估机构可以开展阶段性决策后评估。
第五十条 决策后评估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展,形成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
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评估单位的要求,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五十一条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关于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予重视并认真研究处理。
第五章 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在决策全过程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其他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在参与或者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材料,统一移交决策承办单位归档。
第五十四条 县府办会同县司法局统筹、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记录工作,会同县档案局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材料归档、档案管理职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五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二)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县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的;
(二)执行中发现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漏报的。
第五十八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本规定的,应当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有关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各镇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完善本地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县府直属各单位作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阳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西府〔2012〕55号)、《阳西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西府〔201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