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洪英仁因保管不善,将坐落在阳西县蒲牌镇庙坑小区44号的不动产权证(西府国用(1991)字(///))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洪英仁
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