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吴月群因保管不善,将坐落在阳西县程村镇陇石村委会楼村的不动产权证(粤(2024)阳西县不动产权第0064565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月群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