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陈振兴因保管不善,将坐落在阳西县新城十三区—115号的不动产权证(西府国用(2011)第094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振兴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