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阳西日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MA51BUUMXJ
住所(住址):阳西县县城兴华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月
经营范围:养老服务
联系电话:13642424240
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谢春友,男,1935年生,现年89岁,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于2020年4月8日入住当事人养老机构养老,居住在该公司3楼,居住房间为单人房,从2024年1月开始,谢春友不能自己行走,需他人协助才能下床和移动,由护工李清负责谢春友日常起居。
2024年5月至6月期间某日早上,护工李清发现谢春友在该公司他的房间内受伤,当时谢春友的双手内侧的位置受伤,左手和右手伤口都黑了,当事人没有将谢春友的伤情及时告知谢春友家属。谢春友受伤的第二天,谢春友的女儿谢汝妹来探望时才发现谢春友的双手受伤。
2024年11月13日中午12时左右,护工李清护理完其他老人后,去到谢春友房间时,发现谢春友大便失禁,帮谢春友清理好并换好衣服,就扶谢春友坐在自己房间里的竹椅子上,且没有做防跌倒措施,护工李清洗完谢春友的衣服准备休息时,听到谢春友老人的叫喊声,李清去到谢春友的房间时发现谢春友跌倒了,当时无其他人在场看护,谢春友跌伤的位置是右额头和鼻梁,护工李清和管理人员陈成钦先后用万花油和止血贴处理好谢春友的伤口。事后,当事人没有将谢春友此次受伤的情况及时告知谢春友老人的家属。谢春友的女儿谢汝妹第二天来探望时才知道谢春友跌伤的事情。
2024年11月23日早上,护工李清协助谢春友吃完早餐后,扶谢春友坐在自己房间里的竹椅子上,且没有做防跌倒措施。8时左右李清去谢春友房间里的卫生间装水,提着水去大厅准备拖地,之后回谢春友房间拿拖把时发现谢春友跌倒了,当时现场没其他人在场看护,谢春友跌伤的位置是左额头和左手手指,李清和陈成钦先后用万花油处理好谢春友的伤口。事后,当事人没有将谢春友此次受伤的情况及时告知谢春友老人的家属。当天下午四点左右,谢汝妹来探望时才发现其父亲谢春友跌伤。
2024年12月7日16时左右,谢春友吃完晚饭后又跌了一次,这次是在床前竹椅子上坐着跌倒的(有视频为证),本来竹椅子是用绳子绑着床柱子来固定的,但由于新入职的护工李昌连不清楚这回事,为了方便换尿包就将竹椅子上的绳子解开了,因此导致谢春友这次跌倒了。谢春友跌倒之后,陈明月通过监控发现谢春友跌倒,立即去扶他起来,并查看谢春友身体情况,发现其没有受伤。2024年12月7日17时48分,陈明月打电话向谢春友的儿子谢汝提反映这次老人跌倒的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谢春友老人受伤情况及现场没有防护措施;
证据二、《询问笔录》共14份和视频文件1份,证明谢春友老人多次跌倒的事情经过、谢春友老人的受伤情况及当事人的应对措施;
证据三、包含网上下载的照片及陈明月提供的照片的《证据提取单》共6份,证明谢春友老人受伤的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的营业资格;
证据五、谢春友病历材料1份,证明谢春友受伤的事实。
当事人在没有安排人看护谢春友也没有采取防跌措施的情况下,任由谢春友坐在竹椅子上跌倒,导致谢春友跌伤头部和手指,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6服务防护6.6防跌倒“有跌倒风险的老年人起床、行走、如厕等应配备助行器具或由工作人员协助”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谢春友老人入住当事人的养老机构期间三次受伤,当事人都没有及时告知谢春友家属,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6服务防护6.7防他伤和自伤“发生他伤和自伤情况时,应及时制止并视情况报警、呼叫医疗急救,同时及时告知相关第三方。”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当事人上述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养老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参照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并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服务合同为入住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的规定。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阳西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西民政罚告〔2025〕00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5年2月25日,当事人提出了申辩意见,涉及本案案情的申辩意见归纳有如下几点:
1.关于防跌倒规范认定:对于当事人违反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中的“6.6.3有跌倒风险的老年人起床、行走、如厕等应配备助行器具或由工作人员协助。”的认定,当事人认为老年人两次摔倒是在坐着的状态下,不属于该规范中6.6.3的起床、行走、如厕内容,护理人员也没有24小时对着他一个人看的服务,因他身体状况而摔倒这是不可避免的事,当事人已经积极响应基本规范中的防摔倒工作了。
2.关于及时告知家属:谢春友的几次受伤是属于轻度受伤,且当事人根据常联系的谢春友家属的工作时间和习惯来定,通常是晚上9点左右根据他们空闲时间来反映情况,以达到不打扰家属正常工作和休息的时间去电话联系、反映情况,对于告知书中提到谢春友受伤的情况都未能及时告知谢春友家属,当事人认为“及时”一词在法律语境中,意味着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行为或履行义务,具体时间长度因情景而异,所以当事人自认为是及时告知家属的。如2024年11月13日下午2点半,谢春友在床边摔倒,当时考虑到是午休时间,且谢春友属于轻度皮外伤,加上白天比较忙,所以陈成钦总管晚上21时10分电话通知家属谢汝妹;2024年11月23日上午10时左右,谢春友坐在竹凳子上因打瞌睡摔倒,护工说当时只是看到很轻微的一点点红,也告诉陈成钦总管,陈成钦当时也马上给谢春友擦万花油,下午16时左右谢汝妹探望时因看到谢春友自己坐在地上,那时心情很不好,所以护工不能方便和谢汝妹讲起摔倒之事,当天谢汝妹探望完父亲到达一楼时,陈成钦主管也和谢汝妹讨论了当天摔倒的事。
3.关于重点观察和看护: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提及谢春友患有阿尔茨海默症,应当重点观察和看护,当事人却未对谢春友采取正确的防跌措施及其他防护措施。当事人辩称:谢春友于2023年4月开始,在我们这里的缴费标准是需要清理衣服,帮忙洗澡2500元的半护理收费标准,而当事人鉴于谢春友患有阿尔茨海默症(晚上会常叫,有时又会自己乱动),从而给出了特殊优惠照顾:(1)把双人床房间换成单人床房间,也是按照双人床的优惠标准。(2)老人房间应放置双床和其他物品也把它撤走,以防止多物易伤。(3)安排一个护工在谢春友隔壁房休息,以方便及时发现问题和及时照顾。这些做法都是当事人做出了重点观察和看护的优惠特殊对待。
4.关于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阳西县民政局于2024年11月28日发的《关于开展养老机构人身安全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函》和2024年12月20日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后,都认真配合好工作,进行了整改,并不是逾期不改。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以上四点申辩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防跌倒规范方面: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的规定,养老机构负有保障入住老年人安全的责任。谢春友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属于有跌倒风险的老人,即便在坐着的状态下,也应进一步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如合理设置座椅设施、加强环境安全管理等。本案中谢春友三次跌倒,都是在当事人没有针对谢春友的情况采取正确的防跌措施也没有安排人员现场看护的情况下发生的。助行器具配备及人员协助要求,旨在最大程度降低各类场景下的跌倒风险,并非仅针对起床、行走、如厕等活动。
2.及时告知家属方面:首先,根据《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6服务防护6.7防他伤和自伤“发生他伤和自伤情况时,应及时制止并视情况报警、呼叫医疗急救,同时及时告知相关第三方。”的条款中,“及时”指不拖延、马上、立刻,强调在遇到他伤和自伤情况时,要以最快的速度采取制止行为,并且根据具体情况迅速报警、呼叫医疗急救以及告知相关第三方,不能有任何耽搁,以最大程度保障人员安全,降低伤害程度,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且谢春友两次跌伤的位置都是头部,当事人应马上联系家属,送老人就医,而当事人自认为谢春友属于轻度受伤,却仅简单处理伤口,未及时告知,不符合“及时”要求。
3.关于重点观察和看护方面:谢春友患有阿尔茨海默症,阿尔茨海默症患者因认知障碍、行为异常等特点,当事人应对谢春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针对阿尔茨海默症患者的个性化护理计划,当事人只是给予谢春友优惠照顾,未体现重点观察和看护。谢春友第一次跌倒后,当事人仍未采取正确的防跌措施,而是放任谢春友坐在竹椅子上跌倒三次,未尽到护理的义务。
4.关于处罚及整改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的;”规定,可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予以处罚。
谢春友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下肢不能自由活动,是具有跌倒风险的老人,应当重点观察和看护,当事人却未对谢春友采取防跌措施及其他防护措施,且在谢春友第一次跌倒后,仍未引起当事人的足够重视,采取正确的防跌倒措施,致使谢春友三次跌倒,同时谢春友三次受伤,当事人均未及时通知谢春友家属,情节严重。根据《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结合《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养老)》第4点从重违法情节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损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电子)》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阳西县民政局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