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陈朝耀因保管不善,将座落在阳西县苏村牛坡村预留地-N11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西府国用(2010)第911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朝耀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