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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30 09:25:39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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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至2024年12月25日,阳西县溪头镇十八村页岩烧结砖厂(证书编号:91441721MA516MWU9E001V)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届满前60日内未提交过延续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及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工作要求,现对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阳西县溪头镇十八村页岩烧结砖厂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现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月8日(7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反映,逾期视为无异议。

       联系地址:阳西县县城三区福祥一街一巷2号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邮编:529800 ,联系电话:0662-5528322。

       特此公告。

       附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清单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清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排污许可证编号

注销原因

1

阳西县溪头镇十八村页岩烧结砖厂

91441721MA516MWU9E001V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