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10·4”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0月4日4时31分,沈海高速公路阳西县路段往湛江方向3325公里+900米处发生一起油罐车追尾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以下简称阳西县“10·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戴锐心,县委副书记、县长谭忠健,县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关英芬,县委常委吴臻,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蔡传雄,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姚华球等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9年10月17日,阳西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阳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谭鑫担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蔡传雄任常务副组长,县府办副主任梁仕森、县交通运输局局长郭华锋、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姚华球、县公安局副局长陈振华任副组长,成员由阳西县公安局、阳西县应急管理局、阳西县纪委监委、阳西县总工会、阳西县交通运输局、阳西县司法局、阳西县公路局、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等单位派员组成的阳西县“10·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监管”等关键要素,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认真负责查清事故情况。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年10月4日凌晨4时30分许,戴某俊驾驶粤K222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0561重型罐式半挂车)搭载邓某妹沿沈海高速公路下行线行驶至3325公里900米路段(阳西县路段)时,追尾碰撞由李某明驾驶的吉C167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吉C8179重型集装箱挂车,造成戴某俊和邓某妹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车辆行驶路线情况:
1.粤K222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2019年10月3日00时8分,驾驶人戴某俊驾驶粤K222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装有拉苯乙稀的粤K0561重型罐式半挂车)搭载邓某妹从茂名市茂南S291茂名桂山小学出发,沿汕湛高速开往广州市南沙区。10月3日21时26分,戴某俊驾驶粤K222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装有29.145吨循环油的粤K0561重型罐式半挂车)从广州市南沙区小虎南二路小虎岛石化工业区出发返回茂名。21时51分,进入环城高速公路黄阁收费站入口往湛江方向。23时43分,进入开平市梁金山服务区。10月4日1时11分,进入恩平市大槐服务区,停车休息1小时55分,于凌晨3时06分驶离大槐服务区,一直行驶至事发地点。
2.吉C167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2019年10月3日9时许,李某明驾驶吉C167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东莞市运载物流货物送往海南省,因中途坏车修车,到20时许再进入高速至事故发生地点。
(二)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19年10月4日凌晨04时45分,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值班室接到阳江市公安局110出警指令称:沈海高速公路往湛江方向3326公里处发生两车碰撞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接到情况报告后,值班人员立即通知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路面执勤民警和事故处理民警、大队领导、120急救中心、消防、高速公路阳茂路政大队、交通拯救队等相关单位赶往事故现场处置。凌晨04时46分和50分,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路面执勤民警林国良和事故处理值班民警杜国分别接到支队值班室电话,要求到沈海高速广州往湛江方向3326公里路段处警,5时5分路面执勤民警林国良和协管员张超明到达事故现场,当即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先期处置和交通疏导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大队领导及110指挥中心。5时30分许,事故处理民警杜国和梁明权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勘查取证工作,接着高速公路二大队领导赶到现场,组织处置工作,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支队。随后高速公路公司路政、拯救队、医护、消防等相关单位人员先后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李进成副支队长即带领交管科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对现场勘查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
阳江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梁进海,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梁耀,交警支队支队长冯修羽接报后,高度重视,要求要全力做好善后处置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戴锐心,县委副书记、县长谭忠健,县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关英芬,县委常委吴臻,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蔡传雄,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姚华球等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凌晨5时30分,在阳茂高速织篢出口进行分流交通管制,8时00分事故现场处理完毕,全路段解封恢复通车。阳江市交警支队、阳西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积极协调事故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2.应急处置评估。
阳西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国庆节期间工作部署,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广东阳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粤运交通拯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等单位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无疫情发生。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K222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茂名市茂南长和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环市南路38号大院12号(关湖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清,男,48岁,户籍及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龙湖一街,身份证号:4409021971********。车辆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品牌型号:汕德卡牌ZZ4256V323HD1,2015年4月20日在广东省茂名市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该准牵引重质量:37200千克,实际牵引重质量:36145千克。经核查,近三年内无交通事故记录,有10条交通违法历史记录已处理完毕。
牵引粤K0561重型罐式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茂名市茂南长和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环市南路38号大院12号(关湖村)。车辆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品牌型号:凌宇牌CLY9401GRYC,2015年6月2日在广东省茂名市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核定载质量:33000千克,实载质量:29145千克。经核查,近三年内无交通事故记录,有2条交通违法历史记录已处理完毕。
2.吉C167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吉林省四平市京平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经济开发区。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芝,女,57岁,户籍及现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镇腰堡村腰堡屯,身份:2301211962********。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4T1A1E4,2017年1月11日在吉林省四平市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该车准牵引重质量:37200千克,实际牵引重质量:36145千克。经核查,近三年内无交通事故记录,有14条交通违法历史记录已处理完毕。
吉C8179重型集装箱挂车。机动车所有人:天津狮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登记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开发区大路5050号。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某元,男,45岁,户籍及现住址: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盛海公寓,身份证号:1329231974********。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旭达牌CFJ9401TJZ,2016年10月18日在吉林省四平市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该车核定载质量:34500千克,实际载质量:11255千克。经核查,近三年内无交通事故记录和交通违法历史记录。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粤K222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戴某俊,男,51岁,汉族,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永福南四街,驾驶证号:4409231968********,准驾车型:A2E,驾龄29年,当前状态:正常。经核查,近三年内无交通事故记录,有5条交通违法历史记录已处理完毕。
经检验鉴定,驾驶员戴某俊未检出乙醇、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排除酒驾、毒驾。
2.吉C167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李某明,男,48岁,汉族,现住: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并侨村,驾驶证号:4209841971********,准驾车型:A2,驾龄18年,当前状态:违法未处理。经核查,近三年内无交通事故记录,有36条交通违法历史记录,其中35条已处理完毕,还有1条未处理。
经检测驾驶员李某明酒精含量结果为:0毫克/100毫升,用“胶体金法”对李某明的体液进行毒品检验(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检验结果显示为阴性,排除酒驾、毒驾。
(三)事故车辆车速鉴定情况。
经交警部门调取粤K222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发时行车记录仪(一段)及事故路段相关材料,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对粤K222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0561重型罐式半挂车)和吉C167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C8179重型集装箱挂车)车速进行鉴定,2019年10月15日该所鉴定粤K222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0561重型罐式半挂车)事发时车速约为78.0(公里/小时),吉C167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C8179重型集装箱挂车)碰撞前的车速范围为16.4~23.0(公里/小时)。
(四)事故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经委托阳江市江城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对粤K222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该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前部车身、驾驶室、风窗玻璃、悬挂系统损毁。经人工检验,该车前照灯撞毁,经人工接驳通电,前照灯无法接驳,车尾灯、刹车灯有效,方向机撞毁,拆查各轴刹车、刹车皮磨损均衡、刹车总泵、一轴分泵及部分制动管路撞毁。
对吉C16728(牵引吉C8179重型集装箱挂车)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该车因交通事故造成挂后部车身、大梁撞损,挂车轴第三轴悬挂撞毁。经人工检验,该牵引车灯光系统正常,挂车车尾灯线路、刹车灯线路有效,方向机正常,拆查各轴刹车、刹车皮磨损较均衡、牵引车刹车总泵及分泵有效、挂车第三轴制动管路撞毁。
(五)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
经查证,事发当天天气晴朗。
2.事故路段情况。
阳茂高速2004年11月建成通车,起于阳江市白沙镇,止于电白观珠镇,全长79.76公里,事故路段位于阳茂高速路段G15沈海高速公路往湛江方向3325公里+900米处阳西县境内)。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广州方向,西往湛江方向,双向四车道,中央分隔带宽3米,左侧路缘带宽0.5米,行车道宽7.5米(两车道),硬路肩宽3米,土路肩宽0.5米。沥青,路面完好,双向两车道和应急车道,道路宽直,视距良好,夜间无路灯照明。小客车限速120公里/小时,其他机动车限速100公里/小时。
图1 事故现场图片
3.肇事车辆停车位置及痕迹。
事故发生后,粤K222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0561重型罐式半挂车)停在慢车道上,吉C167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C8179重型集装箱挂车)车头停在慢车道与应急车道间,两车车头向湛江方向,粤K222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损坏严重。吉C8179重型集装箱挂车车尾损坏。
(六)涉事企业经济活动情况。
1.茂名市茂南长和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经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08******;法人代表:陈某清;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茂名市环市南路;注册日期:2013年12月6日;经营范围:国际道路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3类、4类2项、8类、9类);货运代理(不含国际船舶代理)、搬运装卸、物流信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运输;汽车租赁;停车场管理服务。茂名市茂南长和物流有限公司取得了茂名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茂字440900066509号)。
2.吉林省四平市京平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省四平市京平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06日经吉林省四平市市场管理局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MA0*******;法人代表:吴某芝;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经济开发区2111号高速公路连接线北侧—1至4层101(四平市宝来换热器有限公司院内);注册日期:2016年12月06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大型物件运输,仓储服务(不包含危险品),汽车租赁服务。
3.广东阳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茂公司)。阳茂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主要负责阳茂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经营管理和沿线综合开发。公司管辖3个高速路段,管辖总里程219公里,其中,阳茂高速2004年11月建成通车,起于阳江白沙镇,止于电白观珠镇,全长79.76公里,是粤西地区的大动脉。阳茂公司路政大队是高速公路营运管理面向路产、路权和秩序等通行服务运行软环境的直线部门,负责维护路产、路权和运行秩序。事故发生在沈海高速公路阳江市阳西县新圩镇路段,该路段路况良好。
(七)事故车辆动态监控装置运行管理情况。
(1)车载视频监控和GPS数据情况。经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提取事故车辆(粤K22211)的车载视频监控和GPS数据进行分析,分析结果:事故车辆行车记录仪的主要储存设备为SD卡,存储内容有录像、日志等内容。事故车辆由于受到强烈撞击过猛,导致设备供电电压异常,疑似SD卡部分存储区损坏,致使部分DSM录像及部分日志丢失。而部分行车日志丢失也导致了无法查寻部分DSM丢失录像的具体原因。
(2)粤K222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GPS监控提醒情况。2019年10月4日,茂名市茂南长和物流有限公司GPS监控平台值班人员许某生,当天00时52分,发现粤K222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注意力分散,进行电话提醒,督促司机停车休息。
(八)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造成2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1.戴某俊,男,51岁,汉族,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永福南四街,身份证号:4409231968********,粤K222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当场死亡)。
2.邓某妹,女,44岁,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永福南四街,身份证号:4409021974********,乘坐粤K222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粤K222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戴某俊是夫妻关系(当场死亡)。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驾驶人戴某俊驾驶肇事车辆在沈海高速公路阳西县路段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思想麻痹大意,安全意识缺失,导致直接撞向前面行驶的车辆引发事故。
图2 事故现场图片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未能严格落实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1。经提取比对粤K222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载视频监控和GPS数据分析,戴某俊驾驶粤K222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10月3日00时08分从茂名市桂山小学出发,于10月3日21时26分从广州市南沙区返回茂名市。途中停车时间:阳春市马水停车区停车22分——佛山市高明区更合停车区停车29分——肇庆市鼎湖区G94(珠三角环佛线高速)肇庆市逸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停车05分——肇庆市四会市S8(广佛肇高速)广东艺华不锈钢铝业有限公司(东北1门北79米停车时间2小时07分;东北1门北82米停车1小时45分)——肇庆市四会市明珠路爱龙威第四分公司停车06分——广州市南沙区小虎化工区治安巡逻大队西北745米停车6小时15分——广州市南沙区沙仔沥停车26分——广州市南沙区小虎南二路小虎岛石化工业区(南509米停车19分;南573米停车04分;南642米停车07分;南612米停车25分;南512米停车14分)。10月3日23时43分抵达开平市梁金山服务区,停车27分。10月4日01时11分抵达恩平市大槐服务区,停车1小时55分。上述停车时间共15小时06分。
至10月4日凌晨00时08分,驾驶人戴某俊24小时内停车时间为13小时09分,驾驶时间为10小时51分,超过了客货运驾驶人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的规定要求。至事故发生时,沿途总时间为28小时23分,除停车时间外,戴某俊驾驶时间共13小时17分。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茂名市茂南长和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资料不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记录不实,缺少岗前安全培训资料,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足24学时。如:驾驶员戴某俊2015年3月25日聘用,档案中没有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等资料,2019年1—9月再培训时间共为2小时57分钟。押运员邓某妹2019年1月30日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档案中没有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等资料。
3.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2。茂名市茂南长和物流有限公司日常检查记录中,参加检查人员1人,复查人员1人。一些检查记录由记录人代检查人员或者复查人员签名,安全检查记录未能反映隐患排查治理的真实情况。缺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材料。
4.吉林省四平市京平物流有限公司吉C167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3。经提取比对吉C167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载视频监控和GPS数据分析,吉C167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2019年10月4日02时47分开始至10月4日04时30分,车辆一直低速行驶,行驶速度均未达到60公里/小时,发生事故时车辆行驶速度为31公里/小时。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阳西县“10·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戴某俊是粤K222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其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4的规定,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的规定,戴某俊达到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戴某俊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茂名市茂南长和物流有限公司。经查,茂名市茂南长和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下列问题:
(1)驾驶人戴某俊24小时内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经提取比对粤K222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载视频监控和GPS数据分析,戴某俊驾驶粤K222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10月3日00时08分从茂名市桂山小学出发至10月4日凌晨00时08分,驾驶人戴某俊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为10小时51分,超过了客货运驾驶人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的规定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5以及《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有关规定。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资料不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记录不实,缺少岗前安全培训资料,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足24学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7的规定。
(3)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茂名市茂南长和物流有限公司日常检查记录中,参加检查人员1人,复查人员1人。一些检查记录由记录人代检查人员或者复查人员签名,安全检查记录未能反映隐患排查治理的真实情况。缺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4)驾驶人戴某俊安全意识淡薄。驾驶人戴某俊对疲劳驾驶存在的风险因素认识不足,思想麻痹大意,安全意识缺失,在沈海高速公路阳西县路段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综上所述,茂名市茂南长和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阳西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9的规定,对茂名市茂南长和物流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2.陈某清(茂名市茂南长和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陈某清,作为茂名市茂南长和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有关规定,督促驾驶人戴某俊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以及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货运驾驶人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的强制休息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项11,以及《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有关规定,建议由阳西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12的规定,对茂名市茂南长和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清实施行政处罚。
3.李某明(吉林省四平市京平物流有限公司吉C167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
驾驶人李某明在事故中,其驾驶吉C167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和驾驶的吉C167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不按规定使用GPS,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1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1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条15、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五)项16的规定,建议由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对吉林省四平市京平物流有限公司吉C167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李某明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提高认识,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茂南、阳西县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正确认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和紧迫任务,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要深入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茂南和阳西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督促货运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通过巡查、视频远程监控、驻点、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对源头单位监管。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要求,严格执行客货运驾驶人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强制休息制度,坚决杜绝疲劳驾驶;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辖区运输车辆“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属企业。
(三)联网联控,发挥动态监控作用。
茂南和阳西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大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装置抽查检查力度,督促运输车辆正确安装和使用动态监控装置,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可靠。要强化GPS车辆上线率,使GPS车辆运行达到100%的安全受控,确保真正发挥GPS监控系统动态监管作用。对未安装或安装后未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甚至故意屏蔽,更改、删除监控数据资料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并及时对外通报。
(四)加强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切实做好驾驶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制度和每年再培训制度,保证学习时间,真正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道路交通突发情况的处理能力。要严格落实动态监控平台值班制度,强化对所属运输车辆实时监管,杜绝动态监控不到位的现象发生。
(五)加强宣传,提升交通安全意识。
茂南和阳西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短(微)信等宣传工具,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的宣传教育模式,扩大宣传教育面,提升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意识及营运车辆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意识。
附件:阳西县“10·4”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成员意见及签名表
阳西县“10·4”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
一般事故调查组(代章)
2019年12月3日
附件:
阳西县“10·4”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
调查组成员意见及签名表
1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 11 “严厉查处客货运驾驶人违法行为。道路运输企业要督促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强制休息制度,客货运驾驶人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2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7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15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下列机动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完好、有效运行:(一)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二)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安装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16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五)擅自更改、删除或者伪造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信息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