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房地产建筑项目增多,建筑行业劳资纠纷案件高发频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为规范建筑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工人工资支付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阳西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外地进驻我县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人及建设单位。
第二条 建筑业企业必须实行全员实名制管理制度,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完成人员实名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员工名册、考勤登记等管理台帐。
建筑业企业招用工人,应持工人花名册和劳动合同,到本级人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日期、工作时间等内容,并建立内部工人工资支付制度。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与工人约定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和支付日期,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建筑业企业应委托银行发放工人工资。确保工人一人一卡,并委托代发工资银行将工资通过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划入工人工资卡中,确保工人按月足额领取工资,严禁将工人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支付工人工资,应如实编制工人工资支付表,并保存两年以上被查。建筑承包企业应每月向人社部门书面报送工资发放情况,建筑承包企业以包代管,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的责任。拒绝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据的,如出现投诉,人社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并责令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限期支付。
第六条 建筑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监督不到位,不按程序办理工人工资支付手续,造成拖欠工人工资事件的,由建筑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首先要将工人工资款拨入总承包企业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保证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建设单位每月要督查一次施工企业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按照合同拨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且造成严重群体性事件的,不允许开工新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 任何建筑施工企业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工程结算纠纷等为由拖欠、克扣工人工资。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在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中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案件,县住建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及时支付工人工资。
第十一条 交通、水利部门要对本行业的交通、水利建设工程,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工人工资的,要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做好调处工作。
第十二条 人社部门要加强银行协调联动机制,将企业劳动保障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工人工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在依法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工人理性维权的同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依法打击恶意欠薪及组织煽动工人采取堵塞交通、冲击机关等违法方式讨要工资的组织和个人,对发现欠薪逃匿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介入查处,并协助处理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法院、仲裁等单位要积极主动进行法律援助,对工程款结算产生的纠纷开辟“绿色通道”,设立简易程序,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速结案,切实维护争议双方特别是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金融系统要积极配合,为企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办理工人工资发放卡提供便利条件。对拖欠工程款、工人工资的企业,由人民银行将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加载至全国诚信系统。
第十六条 总工会要帮助指导工人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监督,积极帮助工人依法维权。
第十七条 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的审批,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在申请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时仍未结清的项目,发改和住建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及办理规划、施工许可。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违反规定,未建立、保存工人名册、工人工资等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不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和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社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对存在恶意克扣、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并列入不守法无诚信的“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条 对采取逃匿等方式拖欠工资,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建筑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由人社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人社部门处理事件,未到现场的,由人社部门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进行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建设单位因管理不规范、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解决工人工资投诉,限期内拒不偿还拖欠工人工资的,造成工人集体上访,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由住建部门在其企业诚信平台中记入不良记录或取消商品房的预售资格;禁止其参加新的工程项目的投标,必要时可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本县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管理办法矛盾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有限期内,如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新规定相抵触的,本管理办法相应修订,未及时修订的,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