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阳西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阳西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暂行办法》(西府【2013】27号)有效期限已届满。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有规定以及2018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订(修订)计划,我局修订起草了《阳西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11月7日到2018年11月16日(共10天)。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方式发表意见。
通信地址:阳西县农业局(经管股)
邮政编码:52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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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阳西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阳西县农业局
2018年11月7日
阳西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工作,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包括选举社委会(理事会)成员[包括社长(理事长)、副社长(副理事长)、委员(理事)]、选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组长(监事长)、副组长(副监事长)、成员(监事)]和选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工作应当在县、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本办法进行选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经济联合社的选举由镇指导、协调、组织实施;经济合作社的选举由其所在村(居)“两委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每3年举行一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后公布,可连选连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换届选举可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即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同步进行,也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进行,具体由各镇结合实际确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采取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
有机结合的方式。
经济合作社采取无候选人直接选举或采取有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社委会(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和成员代表。
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采取有候选人的间接选举产生社委会(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间接选举的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社在选举前,应先进行其所在村(居)内经济合作社的选举,由经济合作社选出的成员代表直接当选为经济联合社的成员代表(确定当选的具体办法见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五条),并组成成员代表会议,再由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社委会(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任期届满应当按时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工作应当在组织机构任期届满前一个月进行筹备,选举工作应当在任期届满前完成,因特殊情况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理事会)提出方案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再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工作所需经费从其集体经济收益中解决。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组织机构届满日前15天成
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
持。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7-11人组成。
第九条 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
选举委员会由村(居)党组织主持成员代表会议(首届选举委可由村民代表大会代替)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委会(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7人的,所缺名额是否补足,由选举委员会自行决定。需补足的,其缺额可按照原推选得票的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社委会(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公布选举日程安排和选举日,准备社委会(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受理成员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
(六)组织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七)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监督候选人的宣传活动;
(八)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三章 选民和候选人登记
第十ー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满18周岁的成员享有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成员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成员应当在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
规定登记。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年龄计算到选举日时
止。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外出两年以上的成员,在选举日未能回来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的选民人数内。
第十三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张榜公布。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社委会(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的候选人,也作为成员代表的候选人,由村(居)党组织直接提名,并推荐给选举委员会登记确认。推荐的基本条件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廉洁正派,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集体做事的选民。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设定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按照比例设定,其中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50一70人;经济联合社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50-100人,由其所在村(居)内经济合作社代表数累计得出,若累计数超出100人时,成员代表数以100人为上限,按其所在村(居)内各经济合作社成员人口比例分配各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可以当选为经济联合社成员代表的名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具体人数报所在村(居)“两委会”审核后,经济合作社提交其成员大会表决通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经济联合社以公示无异议的形式通过。
第十六条 社委会(理事会)一般3一7人组成,其中设社
长(理事长)、副社长(副理事长)各一名;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由3-5人组成,其中设组长(监事长)、副组长(副监事长)各一名,社委会(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成为同级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当选为社委会(理事会)成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是理所当然的成员代表。村(居)党(总)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成员不得兼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理事会)成员。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委会(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不可交叉任职。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委会(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是否交叉任职,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 社委会(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的报酬方案应参照镇的有关指导意见制订,并应在选举前经其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五章 直接选举
第十八条 选举经济合作社的社委会(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和成员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大会以直接选举的形式产生。
第十九条 直接选举投票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核实参加选举的人数,办理委托投票事项;
(二)提前5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三)准备投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
第二十条 直接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文盲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选民的意愿。
选民在投票选举时,不设候选人的,可直接选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有选举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设候遇人的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第二十ー条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不同户口簿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书面委托其他参选成员代为投票,但委托只限父母、夫妻、子女关系。同一户口簿内不用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可直接接受委托投票。如同一户口簿内有2名或2名以上参选成员要求委托投票的,则必须在选举日的前3日书面向选举委员会申报。
第二十二条 投票结東后,应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三条 直接选举由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选举结果可以按得票最多的当选为社长(理事长)、次之为副社长(副理事长),再次之为社委(理事),再下来的当选为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组长(监事长),以此类推,确定经济合作社的社委会(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代表的全部当选人员的名单。也可以按选举职数确定社委会(理事会)成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后由村(居)党(总)支部进行内部分工任用。
第二十四条 股份合作经济社组织机构的选举可参照经济
合作社组织机构的选举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间接选举。
第六章 间接选举
第二十五条 经济联合社在其所在村(居)内经济合作社完成直接选举后进入实际选举阶段。若其所在村(居)内经济合作社选举产生的成员代表总数不超过100人的,由其所在村(居)内各经济合作社选举产生的成员代表直接当选为经济联合社的成员代表;若其所在村(居)内经济合作社选举产生的成员代表总数超过100人的,按分配给各经济合作社的经济联合社成员代表名额,以得票多者为先的顺序确定当选的经济联合社成员代表名单。经济联合社成员代表确定后,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成员代表会议间接选举产生经济联合社的社委会(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经济联合社的社委会(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选举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参加投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得委托投票。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选举结果可以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人员,其中得票最多的当选为社长(理事长),次之为副社长(副理事长),再次之为社委(理事),再下来的当选为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组长(监事长),以此类推,确定经济联合社的社委会(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名单。也可以按选举职数确定社委会(理事会)成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后由村(居)党(总)支部进行内部分工任用。也可以由村(居)党(总)支部按选举职位推荐候选人(需具备本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资格)进行等额选举,选举结果由得票最多的当选该职位。
第七章 公布和交接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选举有效后,选举结果应及时向全体成员会布,并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社长(理事长)人事变更的还应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上一届社委会(理事会)应当在新一届社委会(理事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财务帐目、固定资产、经济合同、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按规定移交给新一届社委会(理事会),不办理移交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
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委会(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但应当书面向村(居)党组织提出罢免动议请求,写明罢免理由。由村(居)党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及时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处理。
第三十条 罢免动议请求经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理由成立的,社委会(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日内组织表决。如其职务是直接选举的,则由成员大会表决。如其职务是间接选举的,则由成员代表会议表决。
社委会(理事会)逾期不组织召开前款会议的,由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代为组织召开。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帮助和指导村(居)党组织负责组织召开。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在讨论对社委会(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动议时,提出者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者应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中辩意见。
第三十二条 社委会(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提出。社委会(理事会)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接受其辞职的,于5日内公告并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社委会(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社委会(理事会)公告:
(一)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二)死亡的;
(三)依法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被判管制以上刑罚,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强制戒毒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职务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社委会(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成员代表在届期内缺额的可按照之前选举得票顺序进行递补,也可以召开相应的选举会议对缺额进行单独选举,具体采取何种补选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阳西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暂行办法的通知》(西府【2013】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