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阳西县征地补偿标准(2014年修订调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阳西县征地补偿标准
(2014年修订调整)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实施征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及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现制定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补偿标准
(一)织篢镇
土地分类 |
地 类 |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 (元/㎡) |
耕地 |
耕地 |
47.45 |
养殖水面 |
49.30 | |
非耕地 |
园地 |
36.50 |
林地 |
16.20 | |
未利用地 |
14.60 |
(二)沙扒镇、儒洞镇
土地分类 |
地 类 |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 (元/㎡) |
耕地 |
耕地 |
40.30 |
养殖水面 |
41.85 | |
非耕地 |
园地 |
31.00 |
林地 |
14.85 | |
未利用地 |
12.40 |
(三)溪头镇、程村镇、上洋镇、塘口镇、新圩镇
土地分类 |
地 类 |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 (元/㎡) |
耕地 |
耕地 |
33.15 |
养殖水面 |
34.40 | |
非耕地 |
园地 |
25.50 |
林地 |
12.15 | |
未利用地 |
10.20 |
二、青苗补偿
(一)耕地青苗
一类800元/亩,二类700元/亩。
(二)常年蔬菜
一类1500元/亩,二类1200元/亩。
(三)鱼塘、虾围水面青苗
3000—4000元/亩。
(四)蔗类
(1)果蔗:一类1500元/亩,二类1300元/亩,三类1000元/亩。(2)糖蔗:一类1000元/亩,二类800元/亩。
(五)正在养殖的鱼塘、虾围开发费
水深在2米以下(不含2米)每亩补偿1500元,水深在2米以上每亩补偿2000元。
三、果树补偿
(一)龙眼、荔枝树
按树冠覆盖面积直径100元/米计算,直径超过4米按4米计算,每亩不超过40棵,每亩补偿最多不能超过16000元。种下一年以内的小果树最多按每亩40棵补偿,补偿标准不能超过3000元/亩。
(二)芒果、菠萝蜜、石榴、黄皮、柚子、沙梨
胸径3公分以下(含3公分)10―25元/棵,胸径3—5公分(含5公分)35—60元/棵,胸径5—15公分(含15公分)70—90元/棵,胸径15公分以上100—200元/棵。每亩最多按50棵计算。
(三)三华李、柑、桔、橙、杨桃等杂果
高度1米以下(含1米)10—25元/棵,高度1—2米(含2米)30—60元/棵,高度2米以上70—100元/棵,每亩最多不能超过50棵。
(四)地菠萝
种下管理六个月以下(含六个月)1元/棵,种下管理六个月以上2.5元/棵,每亩最多不能超过1200棵。
(五)香蕉
蕉杆1米以下(含1米)5元/棵,蕉杆1—1.5米(含1.5米)5—10元/棵,蕉杆1.5米以上10—20元/棵,每亩最多按100棵计算。
四、绿化树
(一)榕树的补偿。有高度无冠幅树苗,高度1米以内(不含1米)每棵补偿5元;高度1—2米(不含2米)每棵补偿10元。无冠幅移栽榕树,胸径40—70厘米(含70厘米)每棵补偿150元;胸径70厘米以上的,胸径每增加10厘米每棵补偿增加250元。有冠幅榕树,胸径3厘米以下(不含3厘米)每棵补偿30元;胸径3—10厘米(不含10厘米)每棵补偿80元;胸径10—15厘米(不含15厘米)每棵补偿150元;胸径15—20厘米(不含20厘米)每棵补偿250元;胸径20—25厘米(不含25厘米)每棵补偿300元;胸径25—30厘米(不含30厘米)每棵补偿400元;胸径30—40厘米(不含40厘米)每棵补偿500元;胸径40—50厘米(不含50厘米)每棵补偿800元;胸径50厘米以上,胸径每增加10厘米每棵补偿在800元基础上增加200元。
(二)木棉树、南洋楹、红花楹(凤凰树)、樟树的补偿。胸径2厘米以内(含2厘米),高度0.5—1米(含1米)的树苗每棵补偿5元;高, 度1—1.5米(含1.5米)的树苗每棵补偿10元。胸径2—5厘米(含5厘米)每棵补偿50元;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每棵补偿100元;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每棵补偿150元;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每棵补偿600元;胸径30—40厘米(含40厘米)每棵补偿700元;胸径40—50厘米(含50厘米)每棵补偿800元;胸径50—60厘米(含60厘米)每棵补偿900元;胸径60—70厘米(含70厘米)每棵补偿1000元;胸径70—80厘米(含80厘米)每棵补偿1500元;胸径80厘米以上,胸径每增加10厘米每棵补偿在1500元基础上增加200元。
(三)罗汉松、柏树高度0.5米以下(含0.5米)每棵补偿10元;高度0.5—1米(含1米)每棵补偿25元;高度1—2米(含2米)每棵补偿80元;高度2米以上,高度每增加50厘米(含50厘米)每棵补偿在80元基础上增加80元。
(四)黄花梨、沉香、檀香等珍贵树种的补偿。高度0.5米以下(含0.5米)每颗补偿10元,高度0.5—1米(含1米)每颗补偿25元,高度1—2米(含2米)每颗补偿50元,胸径5厘米(含5厘米)每颗补偿200元,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每颗补偿450元,胸径10厘米以上由专家组评估算价。
(五)发财树的补偿。米径5厘米以下(不含5厘米)每棵补偿30元;米径5—10厘米(不含10厘米)每棵补偿60元;米径10厘米以上每棵补偿120元。
(六)散尾葵的补偿。树苗每棵补偿10元;冠幅1米以下(不含1米)每棵补偿50元;冠幅1—1.5米(含1.5米)每棵补偿100元;冠幅1.5—2米(含2米)每棵补偿200元;冠幅2米以上每棵补偿300元。
(七)大王椰子树的补偿。基径5—10厘米(含10厘米)每棵补偿100元;基径10—15厘米(含15厘米)每棵补偿150元;基径15—45厘米(含45厘米)每棵补偿200元;基径45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260元。
(八)杂树(木麻黄、苦楝树、相思树、面包树等)的补偿。树苗胸径4厘米以下(不含4厘米)每棵补偿5元;胸径4—6厘米(不含6厘米)每棵补偿8元;胸径6—8厘米(不含8厘米)每棵补偿10元。树木胸径8—10厘米(含10厘米)每棵补偿20元;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每棵补偿60元;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每棵补偿80元;胸径30—40厘米(含40厘米)每棵补偿100元;胸径40—50厘米(含50厘米)每棵补偿120元;胸径50—60厘米(含60厘米)每棵补偿140元;胸径60—70厘米(含70厘米)每棵补偿160元;胸径70—80厘米(含80厘米)每棵补偿200元;胸径80—90厘米(含90厘米)每棵补偿300元。
(九)上述征收绿化树木以外的品种,参照现行《阳江工程造价信息》园林绿化苗木出圃价为参考价,以相对应品种规格按出圃价格40%计算补偿。
上述绿化树木成片栽种的,最高按每亩40棵计算补偿。
五、征用花地、苗圃地
(一)成片地栽花地。种植姜花每亩补偿5000元,菊花每亩补偿6200元,富贵竹每亩补偿7500元,玫瑰花每亩补偿9300元。
(二)成片地栽苗圃地。灌木、草本植物、藤类植物每亩补偿7000元;观赏竹类每亩补偿9000元;乔木类和棕榈科类植物每亩补偿15000元。
(三)其它成片的栽花地、苗圃地,根据实际情况,每亩补偿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
(四)苗圃地以外的盆栽花木搬迁。花盆口径10—20厘米的(不含20厘米)每盆补偿5元;花盆口径20—40厘米的(不含40厘米)每盆补偿10元;花盆口径40厘米以上的每盆补偿20元。
六、林木、竹
(一)松树
人工种植的松树胸径5公分以下(含5公分)20元/棵,胸径5—10公分(含10公分)40元/棵,胸径10公分以上70元/棵,每亩不能超过80棵。成林松树按80棵/亩补偿,非人工种植的松树参照桉树的补偿标准。
(二)桉树
胸径5公分以下(含5公分)8元/棵,胸径5—10公分(含10公分)10元/棵,胸径10公分以上10—15元/棵,每亩最多不能超过160棵;成林按树按160棵/亩补偿。
(三)橡胶树
胸径30公分(含30公分)以上的,每棵500元;胸径20—30公分的,每棵400元;胸径10—20公分(不含20公分)的,每棵300元;胸径10公分(不含10公分)以下的,每棵150元;当年树苗80元/棵。成片橡胶树最高按33棵/亩补偿。
(四)杂树
胸径7公分以下(含7公分)不作补偿,胸径7公分以上5元/棵,每亩补偿最多不超过400元。
(五)竹类
石竹、麻竹4元/株;水竹、丹竹3元/株;广宁竹、赤竹仔、小竹1元/株。标准界定:3米以上的按上述标准补偿,不足3米的不予补偿。
七、迁坟补偿
迁坟灰沙坟1200元/穴,材坟600元/穴,塔坟200元/穴。
八、其它
附着物补偿:征用土地范围内拆迁集体或个人合法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有关拆迁法规给予补偿。属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并依法责令无条件拆除搬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补偿单价均已包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以上被征竹、木、果树、绿化树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规定期限由原业主自行砍伐和搬迁,不得索取砍伐费,材料归原业主所有,逾期不砍伐,不搬迁的,由拆迁单位处理。
九、县政府之前发布的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8月28日。
十、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签订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