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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18 17:20:10   来源:阳西县财政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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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4〕90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定后的《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6年11月29日

附件:

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管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中央统一领导和部署,具体工作由地方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地方,中央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  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确定开展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农综改资金应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可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七条  农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国家直接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集体组织和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

第八条  财政部按照农村人口、乡村个数、财政困难程度、重点改革任务、考评结果等因素分配各省(区、市)农综改资金。

第九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当年农综改资金预算正式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农综改资金预算预计数。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农综改资金预算后30日内,将农综改资金预算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农综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财政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在下达资金预算时告知各省(区、市)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足额安排本级资金,与中央下达的农综改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资金需要。需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应将预算资金安排分配方案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本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  省级及省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中期财政规划要求,编制农综改资金使用三年规划,提出明确的任务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农综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建立资金分配结果公开公示制度,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本省上年度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进展等情况进行自评考核,省级自评考核情况应于1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本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根据需要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重点改革事项及相关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考评。考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加强考评结果运用。财政部综合考虑各省自评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抽评结果、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将考评结果与分配农综改资金挂钩,并对考评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省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有关部门应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考评结果运用,督促省以下有关部门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落实各项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综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及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省(区、市)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同时废止。